由信访局检查信函的备案编号,以获得备案许可
工业项目的话,去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就行了,然后拿着发改委的项目备案通知书去工商、国土、规划、环保等等部门。我不知道你具体想做哪个建议,还是去发改委或者经信委备案比较好,因为以后土地证和规划许可证包括环评的手续,争取政府资金和支持等。,而且很多地方都会用备案通知书,备案手续比较简单,具体事宜最好。
一厂一策?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生态环境部2019结合全国31重点行业实际提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创新举措。
相关重点行业企业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和污染排放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预案。其中,重污染天气绩效等级达到A级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免于停产,B级企业降低停产比例。
“这对加快企业绿色发展、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该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部、经信部将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结合企业生产情况和生产工艺,指导企业制定减排措施。
《办法》要求细化到具体生产线、生产工艺环节和生产设备。方案经专家论证满足“可操作、可检测、可验证”条件后,向生态环境和经济信息化部备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名单。“对于企业编制的‘一厂一策’,我们会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给予及时指导,及时调整。”
市经信办是做什么的?
负责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分析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卖液化气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材料:
1.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专家组对企业供气能力、供气服务、应急救援能力、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审查。
3、企业分公司(分厂)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管意见。
4、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对企业近四年合法经营、安全运行和服务情况的监管意见书一式三份。
5.一套附件材料,应按以下顺序水平装订:
第一卷-企业简介
第二册-综合资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三卷-人员信息
九。处理程序:
1,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科信局窗口受理。
2、信息由科技信息局审核,分管领导沈倩。
3.液化气报成都市经信委备案,简阳市由科信局出具。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促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汽车生产和使用管理,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地方标准的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产品质量检验的组织工作。山东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省经信委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省质监局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省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登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和产品管理。
第五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备案管理,通过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是指由功率不超过10KW的电动机驱动的四轮载客汽车,主要用于短途出行或者在景区、社区内行走。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七条低速电动车的整备质量不得超过1,000 kg,不超过4名乘客,总质量为1,200 kg,最高速度为50 km/h..
第八条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650mm(4200 x 1700 x 1550);出厂时,一次充满电的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 15千瓦时;侧倾稳定角≥35 °;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50mm。
第九条低速电动汽车的电池寿命,铅酸蓄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不低于65,438+0,000次完全充放电,氢燃料电池不低于2,000小时。
除上述技术要求外,低速电动车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生产企业备案条件
第十条从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企业注册、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有与生产的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四)具有产品设计开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五)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专用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七)有能力保证产品生产的一致性。
(八)销售的产品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辆保险;
低速电动车备案条件和评估要求(以下简称“备案条件”)(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应向省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见附件二);
(二)企业自评符合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批准文件;
(5)低速电动车制造商承诺书(见附件3);
(六)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省经信委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委托中介机构对其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评估。
生产条件现场评估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经审查,符合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通过;反之,则不通过。
第十三条通过低速电动车生产条件现场评估的企业,应当在省经信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没有问题的企业可以进行产品备案申报。
第四章产品测试
第十四条低速电动车产品检测由省质监局组织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其他要求对产品质量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检验。
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省质监局依法处理,取消其检测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的低速电动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向省经信委申请产品备案。
第五章产品备案
第十七条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评估的企业在申请低速电动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省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
(2)产品新技术、新结构的说明;
(3)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质量安全检验报告;
(五)产品合格证样本;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省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并将产品审查报告报省经信委。
第十九条省经信委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要求的产品在省经信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省经信委根据公示结果,对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以《目录》的形式公布;不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可以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生产备案。
第二十一条已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企业生产条件发生搬迁、新增产能等变化的,应当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评估,达到备案条件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二条省经信委根据低速电动汽车管理的需要,定期对企业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进行审查,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无保证、转移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企业和产品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第六章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参照《车辆识别代码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代码识别制度,并报省经信委、省公安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低速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当为每辆车打印本企业产品标识代码,产品标识代码打印位置应当统一、牢固且便于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的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的商品商标和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商品商标已经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以不再标注商品的原产地。
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销售低速电动车,应当出具低速电动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建立证书发放档案,加强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车提供至少1年的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2年的售后跟踪维护服务。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召回已销售的车辆,并及时向省经信委和省质监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和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七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低速电动车允许在二级以下(含二级)道路上行驶;城市道路的通行范围由当地政府根据交通流量和其他交通状况确定。(用于公园、景区、小区、工厂、机场等区域。)
第三十条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应当进行登记管理。登记办法由省公安厅制定。
第三十一条低速电动车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保的机动车。
第三十二条低速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低速电动车满8年或者行驶20万公里报废,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前,低速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公安厅、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