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认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侵犯其在先权利的。

法律主观性:

商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65438年3月修订)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在限期内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裁定维持该注册商标或者宣告其无效,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依照前款规定审查无效宣告请求的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7”号通知,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一般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时,对《商标法》已有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依照《商标法》特别规定予以保护;虽然《商标法》没有特别规定,但是那些根据其他法律应当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一般规定予以保护。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时,一般以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为准。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如果以上文章不能全面解决你的问题,这种情况怎么解决?可以咨询在线律师,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对不打算使用的恶意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商品或者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