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驰名商标有什么限制?

驰名商标的使用限制如下:1。一般限制:首先是商标限制。已经认定或者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内容是确定的,不能扩大或者变更;其次是商品或者服务的限制,驰名商标与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关系是恒定的,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第三,有时间限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但是驰名商标不应该是终身的,而应该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而且基于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应该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2.特殊限制:与普通商标不同,驰名商标与商标注册人、产品质量、声誉密切相关,因此一些国家有严格限制甚至禁止转让或许可的法律法规。首先,根据法无明文禁止的原则和商标权的私权性质,执法机关不应设定条件限制或禁止其转让或许可;其次,可以援引其他相关法律来处理滥用转让或许可权并最终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再次,对于因商标注册人管理不善而声誉明显减弱的驰名商标,转让商标权,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