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商标可以用地名?
《商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县、市甚至直辖市名称的商标,比如沙县小吃、兰州拉面、天津灌汤包等。或“平凉金果”、“德清贡柑”、“平谷桃”、“金华火腿”等农产品。实际上,这种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存在,即作为地理标志出现。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其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决定的标志。在农产品和土特产中很常见,这也是很多地区政府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的手段之一。地理标志分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它保护产品原产地所有合格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在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体系中,集体商标是保护手段,地理标志是保护对象。“地名+产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所有生产经营者。地理标志注册人取得的是商标专用权,而不是“地名+产品名”的字样。当然,作为代价,地理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比普通商标贵很多。除了申请商标注册,还有一种使用县级以上地名的方式,就是这个地名可以说明其他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