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专利侵权不适用于高管轮岗,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如果执行后法律文书被撤销,则意味着依据原法律文书取得权利的人已经丧失了取得权利的法律依据。此时,权利人拒不返还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将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因此,执行逆转的原因是执行程序完成后,生效法律文书按法定程序被撤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执行回转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原物可以返还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对权利人显失公平的,由取得财产的人赔偿损失,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核定。
然而,知识产权纠纷也有例外:
1,商标侵权中的例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专利侵权的例外。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前两款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这样,商标侵权纠纷或专利侵权纠纷的判决、行政决定执行后,即使注册商标被撤销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原生效判决、行政决定也失去了依据,对于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权利的人来说,不存在执行撤销的问题。
你这个问题我还是不太清楚,但是我的理解是:
专利被撤销或商标失效的原因有很多。法院在专利或商标被撤销前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法院没有错误。这与其他案件不同,并不是法院的原因导致原裁判文书缺乏依据。还有一些案件,法院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是因为再审时发现裁判文书有错误,这是法院的自我纠错行为,而这次执行转向,是法院对自我错误的纠正。前一个是政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法院无法纠正,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