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和滴滴商标侵权案对电子商务法的影响

因为电子商务法还在起草阶段,滴滴和滴滴的商标侵权案还没有影响到电子商务法。同时,商标侵权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扰、阻碍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人通常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侵权的行为人也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被称为“反向模仿”。

3.销售-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结合《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供货方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需要销售者和被销售者的主观认识。

4.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侵权是商标侵权,包括“制造”和“卖-卖”。

5.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作为商品名称和装潢,引人误解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显著位置,容易误导相关公众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开展与商品交易相关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误导相关公众。

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成立侵权:“该商标或者标识构成相似”和“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近似商标不同于相同商标。虽然存在一些视觉上的差异,但在其他方面与注册商标相似,如读音、含义等,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或混淆。审查两个商标是否为近似商标,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标外观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观察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图像,看是否会引起误解或混淆。比如国内公司的图形商标和国外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只有一个字母的区别,视觉相似度和读音基本相同,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就应该认定为近似商标。又如,国内某公司使用的“SAFINO”的字母与国外某公司注册的“SANOFI”的字母完全相同,只是后四个字母的排列顺序略有不同,但两个商标的整体结构和发音非常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发音

从人们的听觉来看,两个商标是否因发音相似而混淆。比如“滴滴”和“滴滴”的意思虽然不同,但发音相似,尤其是在汉语语言环境下,构成近似商标。

三、商标的含义

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相近,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比如“蓝天”的意思和汉语中的“蓝天”、“蓝天”是一样的。容易误解厂家与具体商品的关系,误以为标有“蓝天”的商品是“蓝天”的系列产品。

正常使用

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这要看它的用途是否正当。比如“滴滴”是一家企业合法注册的商标,另一家企业在使用“滴滴”字样。因为“滴滴”在这里不是作为商标或商品名称使用,是对商品的正常描述,所以不应认定为侵犯“滴滴”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他因素

在商标侵权单件认定过程中,除上述因素外,还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知名度、显著性、具体使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商品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等。因为案件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商标侵权的认定也会不一致。就商标的知名度而言,一般来说,知名度越高,保护范围越广,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可能性就越大。

案例影响

商标侵权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不仅涉及立法、司法和执法,还涉及经济、文化、政治、外交等领域,因此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

I. /view/535233.htm

第二,/view/8412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