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在办理商标事务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书、印章、签名;(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方式招揽商标代理业务的;(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信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依据章程予以处罚。附:违反《商标法》第19条第3、4款规定的行为:

(1)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他人商标注册,或者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为办理相关业务。(2)商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履行?特工?色,而不应为自己申请注册其他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