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在下列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注册商标:
1.违反使用管理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的,其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未按期申请续展注册,被商标局撤销的: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未能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展期届满未提出申请的,其注册商标将被注销。”
3.因注册不当被商标局依职权撤销注册的案件: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
4.因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的案件: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注册商标有争议的,自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信息条码:310679210310457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