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变动的五种情况及判断规则
*以上条款详见《劳动合同法》。
实践中,因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而导致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的纠纷很多。此类纠纷的争议点在于,用人单位往往认为自己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了工作地点,而劳动者却认为用人单位擅自变更了工作地点。纠纷的原因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不唯一,不明确。
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是尺度不一,支持用人单位,支持劳动者。笔者通过对各地相关案例的梳理,归纳出职场变动纠纷的几种争议情况,并试图归纳出此类纠纷的裁判思路并做出分析。
案例一:劳动合同约定多个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作地点之间变更。
实践中,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场所可能不是唯一的,而是多个。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有必要与劳动者协商在约定的工作地点之间进行变更?
对于负面判决,如“王链与北京中电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5)-钟敏终字第0711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王链同意在中电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甲方办公或出差地点'工作,并同意中电。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王链。”
又如“王一力与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港城市大厦分公司劳动争议案”(2017)京03钟敏第13376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一力与京港大厦分公司明确约定了工作场所转让的条款,本案中,京港大厦分公司在上述约定范围内,将王一力的工作地点从朝阳区十里堡转移至朝阳门。王玉立上诉非法终止,理由是重大调整,未与王玉立达成共识。没有任何依据。”
对于正面判决,如“江苏佳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霞劳动合同纠纷案”(2016)苏01第7938号,南京中院认为“工作场所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影响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利益,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镇江/南京,但被上诉人居住在南京。涉案劳动合同长期履行后,因实际履行情况进一步确定了约定的工作地点。上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双方实际履行中已经确定的工作地点的,应当依法与被上诉人协商,否则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
案例二:劳动合同只约定工作地点为XX,用人单位在XX范围内变更工作地点。
对于肯定性的判决,如“南通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孔等。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2014),南通中院通中审字第0048号认为:“企业因技术改造、产业优化升级整体搬迁,应当予以支持,其造成的上班路途遥远、照顾家庭不便等困难也应当予以理解。企业整体搬迁,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工作地点发生变化,是永安公司、孔等25人劳动合同到期未能续签的直接原因。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永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适用法律不当。”
对于负面判决,如“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制药厂申请季凤翠撤销仲裁裁决案”(2017)皖02民特第12号,芜湖中院认为,“丰原药业根据城市规划调整,将新厂搬迁至距原厂仅约11公里的交通距离,为解决员工上下班不便,就上述情况而言在吉凤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工厂搬迁对其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本案不能构成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而应属于经营自主权的范围。”
又如许与雅培展览器材(上海)有限公司(2013)普民一(民)初字诺劳动合同纠纷案。41823.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地点为公司仓库。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将仓库从第一仓库搬迁至第二仓库。本市浦东新区三灶工业园区XXX宣美路至本市浦东新区川沙新城华东路陆锋路附近因业务需要,导致原告工作地点发生变动,但仍属同一行政区域内的调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情况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A市或A省,用人单位将工作地点变更为B市或B省。
这意味着工作场所会随着城市或省份的变化而变化。法院普遍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否则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例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雅萨合莱宝德安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与王福成劳动争议案”(2014)浙杭民终字第2658号:“宝德安公司由富阳市迁至台州市,虽仍在浙江省内,但已跨越地域,两地距离较远,地点变化较大。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一系列相关案件认定的事实,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王福成入住的最后日期为2014 15。根据法律规定,宝德安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情况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约定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变更工作地点?
对于肯定性判决,如“陈与青岛源达兴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7)鲁02民中4783号,青岛中院认为:“陈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源达兴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履行地点,但双方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陈提供劳务的具体地点,甚至根据陈的主张,源达兴公司搬迁的新址与旧址均为这种劳动地点的变更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提供劳动条件。陈主张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我院不予支持。”
持否定意见的判决,如“长沙富翔物流有限公司与尹凯劳动争议案”(2016)湘011民初第7842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有明确约定...虽然原告因公司经营问题不会继续经营被告岗位的业务...不代表原告可以单方面变更与被告达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原告告知被告,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虽然他告诉被告可以选择公司其他类似岗位,但如果被告拒绝,可以认为原告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相当于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情况五:用人单位安排的出差属于工作地点变更吗?
用人单位以出差的名义派遣劳动者到异地工作,是否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区别很微妙。法院一般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因素做出判决。一般如果工作时间短,工作内容是临时性的,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没有受到影响,就不能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如广州北朗卫浴有限公司与林根存劳动争议案(2014)第7573号,广州中院认为,“北朗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林根存出差,并安排交通、住宿,属于临时工作任务,不属于变更工作地点。”
在北京迪杰瑞软件有限公司与赵秀艳(2017)民初8023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迪杰瑞公司安排赵秀艳到成都从事技术工作提供帮助,从时间和工作内容上看,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实用总结
根据以上案例,可以总结为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未达成一致:
1.《劳动合同法》没有直接规定,工作地点变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是要确定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属于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不仅要判断工作场所是否发生了变化,还要根据工作场所变化对劳动者的影响以及用人单位采取的补偿措施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用人单位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2.劳动合同约定唯一工作地点,比如XX市。用人单位在XX市范围内变更具体工作地点,且用人单位能够提供交通补贴,且不会对劳动者产生明显影响的,用人单位有权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无权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目前,北京、深圳等地法院已出台相关意见,认可用人单位有权在全市范围内变更工作地点。
上述用人单位可以在市级范围内变更工作地点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比市级范围更具体的工作地点,如XX市XX区、No。XX市XX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比市级范围更小更具体的,用人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变更工作地点需要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否则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约定唯一工作地点时,如XX市,用人单位跨市或跨省变更工作地点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达成协议,否则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地点,法院一般以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为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此时,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在本市,且用人单位能够提供交通补贴,且不会对劳动者造成明显影响的,用人单位有权变更工作地点。但跨市、跨省变更工作地点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合同中约定多个工作地点时,会出现跨市或者跨省的情况,这种约定对劳动者是否有约束力存在争议。劳动合同双方并不处于平等地位,这就涉及到劳动合同是否像一般合同一样完全遵守意思自治原则,或者是否还必须考虑对劳动者生活稳定性的影响。所以法院不是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来做决定,还需要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笔者倾向于认为,如果明确约定多个工作地,比如A市和B市,A省和B省等。,就认为劳动者对自己将来在哪个具体的地方工作是明确的,是可以接受的。此时,劳动者不能主张变更工作场所的经济补偿;如果多个工作地点的约定不明确,比如约定类似于“出差地点”、“关联公司所在地”、“项目所在地”等。,由于类似工作地点的表述,员工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知具体的工作地点。类似约定地点和实际工作地点跨省市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否则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6.劳动者在变更后的新工作场所上班,以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场所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操作建议
首先,用人单位在制定工作场所条款时,约定的工作场所范围不能太广,如“浙江省”、“全国”,容易被认定为不明确。但笔者并不建议用人单位将工作地点规定得过于具体,比如约定的工作地点具体到门牌号。以后如果用人单位想单方面更改,那就极其被动了。另外,工作地点的约定要明确,不要只写公司名称作为工作地点。劳动合同约定多个工作地点的,每个工作地点都要具体明确,以免成为无效协议。
此外,用人单位在本市变更工作地点时,最好给予劳动者交通补贴,有条件的提供免费交通,这既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体现,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也更合法。
最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要注意合同是否有工作场所的条款,工作场所是否明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如果员工不认可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的新工作场所,笔者建议员工不要到新的工作场所上班,否则将来反悔想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得不到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