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伪造的一个案例
被告新加波鳄鱼公司授权依桐公司销售其产品将北京服装一厂生产的枫叶裤上的商标撕掉,并高价更换为卡地亚鳄鱼商标,故北京服装一厂起诉依桐等公司。
关于这个案子的审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商标侵权,或者反向假冒。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侵权无关。最后,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了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的判决。负责此案的法院后来撰文指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可以适用于依桐公司的行为,但原告起诉的是侵犯商业信誉和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请求原则进行了审理。原告温菲尔德公司在服装上注册使用了“温兰德”、“温兰德”商标及由拼音字母转化而来的蝴蝶图案。被告北京华纳公司在北京多家商场的专属专柜销售同一款式的女式短袖真丝梭织上衣。经仔细辨认,被告销售的这件服装的衣领虽然使用了自己的标志,但原告的蝴蝶图案清晰地印在服装内侧的洗涤标签上。原告这件衣服的价格是160元,被告的价格是238元。故原告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围绕这个案子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法律没有规定这种行为不违法;有人认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他人认为它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终,法院以被告违反《商标法》为由,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654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