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本办法所称沈阳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沈阳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海关、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沈阳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第四条沈阳市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创立和申请沈阳市著名商标,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沈阳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第六条申请认定沈阳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1年以上,无权属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符合国际或国内先进质量标准,质量稳定,售后服务良好;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市场覆盖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六)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7)申请人没有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七条申请沈阳市著名商标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沈阳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的营业执照或者资质证书;
(二)商标注册证和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三)申请认定的注册商标的图案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图案;
(四)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产量、销售量、纳税额、市场占有率、市场覆盖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的排名,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材料;
(五)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包括内部管理、人员配备和制度建设的说明。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本材料一份。申请材料应当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第八条申请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区或者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沈阳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沈阳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理由。第九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海关、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对认定的沈阳市著名商标,颁发沈阳市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告。第十条沈阳市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的,符合沈阳市著名商标条件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延续并公告;对不符合沈阳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延续的理由。第三章沈阳市著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一条沈阳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沈阳市著名商标”字样。
未经依法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沈阳市著名商标”字样。第十二条自沈阳市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同行业不得使用与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有其他特殊规定和情形的除外。第十三条“沈阳市著名商标”依法认定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和认定“辽宁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