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有哪些规定?
你好,
自1883巴黎公约首次引入驰名商标的概念以来,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的趋势。许多国际条约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是以专门法律条款的形式出现的,现在这种保护也在不断地趋于严格。
《巴黎公约》是最早规定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公约。《公约》第6条之二是保护驰名商标的经典条款。该条规定:如果国内法允许,本联盟所有国家应依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撤销注册该商标的国家的主管当局认为该商标为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拥有或曾经为该国所熟知的商标的注册,以及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模仿或翻译,很可能引起混淆,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或者模仿,容易造成混淆的,也应当适用这些规定。《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的保护方式,即禁止他人作为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行业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允许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为有效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可识别性和显著性因使用不当而受到损害,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绝对保护主义,禁止他人在任何行业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包括与驰名商标不同或近似的行业。驰名商标所有人也有权禁止使用非商标的商业标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设定了比《巴黎公约》更高的保护标准,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该协定第16条第3款规定,原则上巴黎公约1967文本适用于与驰名商标标记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就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某种联系,从而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我希望我能帮助你采纳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