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注意事项
第一,现场考察要认真准备。
商标侵权案件一般由注册商标持有人或授权人举报,往往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执法人员在到达现场之前,要仔细研究现场检查时可能发生的情况,必须周密计划,精心准备,做好应急预案。第一,分工要明确。比如哪些执法人员做以下工作:1,分散人流,维持秩序,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2.联系场地出租方;3.联系客户,稳定客户,防止客户联系别人?如果当事人不在现场呢?当事人不配合怎么办?等等;4.协助和配合评估师进行评估;5.第一时间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提取证据;6.现场拍照,全程拍照(注意拍照的角度和拍照的完整性和完整性);7.制作、签发行政强制措施文书,联系相关财产的保管。二是做好涉案物品的扣押和保管工作。执法人员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时,应当对货物的规格、编号、重量、单价等特征进行详细清点和记录,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产清单,对涉案货物装箱、加封,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拍照。对于大宗商品或其他需要专业机构保管的商品,要联系并委托有保管资质的第三方保管。
第二,非法经营的计算。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通常会涉及到非法经营额的计算,但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对非法经营额的计算作出具体规定。那么如何计算商标侵权案件的非法经营额呢?
首先是非法经营额的计算依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机关能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的批复》(工商企字〔2004〕14号),“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解释,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在办案时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但不宜直接适用司法解释。”在笔者看来,可以借鉴以下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来界定新商标法所指的非法经营额:1。《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2.《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七条;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商标局〔2003〕99号);5.商标局1999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服务商标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二是计算非法经营额中包含的情况。新商标法所说的非法经营额,是指商标侵权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商品和提供侵权服务的价值,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销售的侵权货物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未售出的侵权违法商品的货值金额,按照已查明的侵权违法商品的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但未售出的侵权违法商品的标示价格低于实际平均销售价格的,按照标示价格计算。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的,有标价的按照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商品的中间市场价格或者与违法商品类似的商品的中间市场价格计算。2.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未销售的侵权违法商品货值时,带有侵权违法商标的半成品和包装标签的货值,应当按照半成品和包装标签的实际成本计入非法经营额;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生产但未贴(含加贴)侵权商标标识的商品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额。3.在商标侵权过程中,行为人使用侵权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宣传费用应当计入非法经营额。4.行为人使用侵权违法商标提供经营服务期间产生的业务收入(包括应收业务收入),计入非法经营额;对侵权违法服务未标明收费标准的,按照当地市场同类服务市场的公平价格计算。侵权人主要用于侵权服务的带有侵权商标的服务设施、物品、标志的价值,按实际成本计入非法经营额,但已计入或摊入侵权服务价值的部分不重复计算。5.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非法经营额为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违法所得。
三是关于未售出侵权产品非法经营额计算方法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在侵犯知识产权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经售出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明的侵权产品的标价或者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未标注或者其实际销售价格无法确定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中间市场价格计算。确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价值的方法有三种:标示价格、已查明的侵权商品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侵权商品中间市场价格的计算。前两种确定方法和第三种确定方法在顺序上是有层次的,只有在前两种方法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应用第三种方法进行确认。前两种确定方法之间的关系是平行选择,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只有标价,无法或者难以查明实际平均销售价格的,直接按照标价计算;未标明“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但能够查明实际平均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当“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有标价,并能查出实际平均售价时,应如何适用?这就是在这个层面选择适用的判定方法的难点。笔者认为,应首先应用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进行计算。第一,从法理上,按照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库存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可以客观评价库存侵权商品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实际情况,符合量刑过重原则。第二,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根据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已售出的侵权商品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双重既遂,而未售出的侵权商品是危害行为的既遂和危害结果的未遂。大多数情况下,基于商业利益,实际售价往往低于标示价格。如果以未售出的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按照标示价格计算,则违反了过罚原则。少数情况下,当事人以低价中标规避法律制裁,以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为基础的计算更能体现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
四是关于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的确定。被侵权产品的中间市场价格可以由工商机关调查确认,如直接向被侵权人调查取证并进行市场调查,或者委托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对于两种认定方式的适用,笔者认为应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工商机关可以选择一种或两种;第二,当两种方法并用得出不同结果时,应遵循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较低的结果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