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消不动产公证
撤销公证,应当自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审查,陈述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和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原因进行审核,区分不同情况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公证书内容合法、正确,仅表述证言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撤回、更正并重新发给当事人;无法恢复的,另行出具更正公证书;
2.公证书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3.公证书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公证书进行更正,撤销公证书中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也可以撤回公证书,删除、更正不合法或不一致的部分,再重新发给当事人;
4.公证书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违反程序规定、缺少必要程序的,应当补办缺失的程序和手续;公证程序不能完成或者严重违反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另外,公证书内容合法正确,程序正确的,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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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
不动产公证不能随意撤销。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应当书面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提出复核。按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二条
公证处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指派原公证员以外的公证员进行复审。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六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核,作出复核决定并发给申请人。需要撤销、更正或者补充公证书的,应当在作出复审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处理后的复查决定和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档案。
公证机构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资料等原因办理复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资料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公证书被撤销的,收取的公证费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公证处过错导致公证书被撤销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全部返还当事人;
(二)因当事人过错导致公证书被撤销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三)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公证书被撤销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酌情退还。
第六十七条
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公证协会投诉。
投诉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
二、房地产公证的相关要求
房产归房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不动产的公证一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公证工作的联合通知》规定:
1、继承、赠与房地产,当事人应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再持公证书及相关契据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订立的处分房地产的遗嘱应当经过公证。
3、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权属转移行为,必须经过公证,然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4.地方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其他房地产事项必须办理公证的规定;
5.公证和房地产登记的程序。
除了《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公证工作的联合通知》之外,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国务院《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房屋权利登记、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有办证。拆迁代管房屋、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新的抵押协议的房屋,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委托他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专业银行规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贷款合同或抵押担保文件,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许多地方性法规还规定,私有房屋的继承、赠与、产析、出售、转让、抵押、出租,住房制度改革中商品房、职工住房的预售、出售、抵押、转让、继承、赠与、交换等,都要进行公证。
三、办理房地产公证的意义
将公证纳入房地产管理活动体系,使公证成为房地产交易的必经程序,对培育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交易健康发展、保护交易人合法权益有促进和保障作用。
(一)公证可以保证房地产交易的真实性。
(二)公证可以保证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证程序规则
百度百科-房地产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