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标权的许可类型和被许可人在商标侵权中的诉讼地位。

法律分析:商标许可的类型一般有:(1)通用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2)独占许可:可以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占使用;(3)独占许可: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的平行使用。

当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商标注册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在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一般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被许可人因侵犯从商标注册人处取得的商标使用权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理所当然的。如果支持清秋,他也将获得侵权人的赔偿。如上所述。在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商标使用权。而不是商标所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商标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无论采取何种许可方式,都可以以商标使用权受到侵害为由,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判决不法侵权人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保护自己商标权行使的法律环境。

从与本案的关系来看,商标被许可人明显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传统的产权具有排他性,但知识产权的显著特征是无形性和可再生性。被许可人一旦根据许可合同取得相应的合法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行使商标使用权,其权利与商标所有人无异。当被许可人合法取得的商标权的环境被某种非法侵权行为破坏时,其作为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受到直接侵害。一旦确认侵权,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受到影响的事实也就得到承认。

法院判决违法侵权人赔偿时。商标被许可人应是赔偿的主体;当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时,商标被许可人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如果排除被许可人在一般许可或独占许可中的诉讼地位,使其不能通过主动诉讼要求侵权人支付侵权赔偿,而只是以依附于商标所有人的地位存在,这将无形中降低商标侵权人的刑事成本。可见,商标被许可人完全符合民法上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