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食品安全的控制:唐代提供腐肉俱乐部90棒。
春秋时期:13种食物不能吃。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历史悠久。周朝的《礼记》记载了关于粮食交易的规定。当时的粮食贸易主要以农产品的采摘和捕捞为主,所以非常注重农产品的成熟度。当时规定严禁未成熟的水果进入市场。
中国传统的食品安全思想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系统提出食品安全概念的人。他在《论语》里?《艰难时世·新兴》讲的是“十三不吃”的道理。“食物又旧又不新鲜,鱼和肉都腐烂了,所以你不能吃。食物的颜色变了,不能吃了。味道变了,不能吃了。烹饪不当,不能吃。你不能吃不新鲜的东西。肉没切方,不能吃。调料放的不合适,不能吃。桌子上有很多肉,但不要吃得比米饭和面粉多。酒量不限,但不能醉。市场上买的肉干不吃。每餐一定要有姜,但不要吃太多。”
与此相对应,中国另一种底层社会的食品安全观念“不干净,吃了没病”,同样由来已久。“井里蛤蟆酱里的蛆”、“烂果不难吃”等观念长期流传,导致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这两个概念千百年来一直黏在一起,各有各的生存土壤。一方面,“货真价实”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商业伦理之一;另一方面,小商贩、小贩往往不遵守市场规则,制假售假,食品监管体系也相应发展起来。
汉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食品品种的丰富,假冒伪劣食品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居民的身体健康。汉代《二年律令》明确规定,肉类因腐败变质等因素可能中毒,应尽早焚毁,否则肇事者及相关官员将受到惩罚。
唐代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比较全面和成熟的时期。不仅制度完备,法律详细,惩罚措施严厉。《唐律疏议》中明确规定,故意将毒肉给予或者出售给他人,致使他人中毒的,处一年有期徒刑;造成他人中毒死亡的,处以绞刑;如果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被焚烧的有害食物而导致死亡,食物的主人应以过失杀人罪论处,通过赔偿获得减刑;如果别人吃了偷来的肉,中毒而死,食品老板也要承担责任,必须用棍子打90,以惩罚他没有按时销毁有毒的肉。
唐朝的朝廷也有一套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唐朝六经?根据内关宫内务府的记载,朝廷设置了专门的监管机构(上实局)和监管官员。法律规定,如果不洁之物混入宫廷食品,责任人将被流放两年;普通人不得随便出入皇家厨房,随便出入者必受惩罚;如果不小心把有毒的药物和其他东西误带给厨师,就会被吊死。
宋朝:行会监督制假售假。宋代,经济空前繁荣。在《东京梦中华》、《水浒传》等文学作品中,可以看到对街上餐馆、摊贩的描写。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在食品中加入沙子或水来增加重量,有的制假售假。为了加强监管,宋代将商人组织成“行会”,按行业类别进行登记。商品质量也是由各个公会把关,公会会长是担保人,负责评估商品的精细程度和价格。
除了行会检查之外,宋朝的法律严厉惩罚腐败变质食物的销售。宋刑法规定,如果卖肉者无意中出售变质的肉,致使买肉者食用后中毒,剩下的肉应迅速烧掉。不按规定烧,棍子打90。如果卖肉的人明明知道肉变质了,还想卖给别人,就要流放一年;任何造成他人死亡的人将被处以绞刑。
宋代的茶叶贸易比较发达,造假者很多。到了宋代,* * *采用了“开汤评”来辨别真假。宋徽宗和赵霁在《大观茶经》中记载了这种勘验方法。专业监督官员现场制茶,观察茶叶的色、味、形、杂质。如果发现掺假,后果不堪设想。
清朝:严格的检查和抽查制度清朝的食品安全监管是中国历史上最发达、最科学的时期,我们现在的很多食品安全措施都是借鉴了清朝的做法。清代茶叶市场繁荣,也是制假最为集中的地区。面对这种情况,* * *制定了相应的措施。首先是发放牌照,谨防假冒。* * *向茶商发放“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并授予出口权。* * *委派专门官员对茶叶质量进行抽查,甚至茶叶的包装与品牌名称不符,都会受到处罚。
自光绪二十四年(1898)以来,我国茶叶对外贸易大增,加强了对茶叶的质量监管。如果外商来买茶,* * *会抽查产品,主要是开水泡茶和化验。一旦发现产品有问题,该批次茶叶全部没收。清末,主管部门还制定了茶叶质量标准。有实物标准样品作为对照,让厂家加工有依据;对于卖茶的商家,会对样品进行审核检测,符合标准就放行,否则会被扣留、没收或焚烧。
一般来说,唐宋时期及以前,因食品安全而犯罪的人,往往会受到严惩,甚至掉脑袋。法律主要处理的是人,然后是卖的产品。明清以后,法律将重心转向问题产品,对人的惩罚力度减弱,体现了执法的科学化和人性化,但不利于从源头上起到遏制和震慑的效果。
欧美:扩大权威,防止扯皮。和中国古代一样,欧洲各国历史上食品造假猖獗。中世纪的英国,面粉掺石膏、肉类变质、非法添加酒等问题层出不穷。186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的食品法。由于缺乏有效的食品检验手段,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存在。欧洲食品安全监管逐渐成熟是现代的事情。
19世纪中后期美国食品安全丑闻频发。牛奶掺水,咖啡掺碳,那时候很常见。更有甚者,牛奶加甲醛,肉加硫酸,黄油加硼砂防腐蚀。一些肮脏的食品加工厂把腐肉变成香肠。从65438年到090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以食品安全为目标的食品药品法和肉类检验法。但这两部法律没有规定食品标准,让商家钻了空子。在制作食品时,食品供应商可以随意添加原料,然后给它们起一个特殊的名字。从65438年到0938年,美国国会制定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扩大了食品监管部门的权力。此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以此法为基本框架,同时扩大了执法者的权限,防止执法不严和部门间扯皮,极大地杜绝了食品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