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费用收取标准

行政诉讼的收费标准一般为50元,有特殊原因的案件收费标准为100元。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诉讼费用各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1.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行政诉讼案件可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

2、规定其收费标准: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二)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支付。

财产行政案件的收费,按照争议的价格或者金额,按照一定比例交纳:

(1)不足1000元的,每件交付50元;

(2)超过1000元至50000元部分支付4%;

(3)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3%缴纳;

(4)超过654.38+万至20万的部分按2%缴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6)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7)超过654.38+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具体计算方法是根据上述超额递减率分段计算争议金额,然后相加,总额就是应收取的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分担责任。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

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