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没有明确的异议、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任何人认为其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没有明确的异议、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