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品采购检验系统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所有进入经营单位的食品都要按进货查验验收,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进行验证,验证食品合格证和食品标签,索要相关票证。需要检验检疫的,还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根据产品批次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供应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
三、检查食品包装标签,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认证标志;
3.定量包装商品的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生产标准号、净含量及其标准方法;
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和含量;
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储存期)和失效日期;
6.使用不当、可能损害商标、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告。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检疫的农产品和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投放市场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经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在市场设立的检验点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处理,对过期、腐烂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按照食品广告指南购买食品时,要注意检查是否有虚假和误导性宣传的内容。
七、做好食品进货检验工作,实行进货检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为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真实性,应当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并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八、在采购时,对检验不合格且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采购。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向当地工伤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