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解读
2007年2月6日,国务院第485号令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准备实施条例。针对一些关切,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和商务部负责人。问:目前,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对公众来说比较陌生。能介绍一下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吗?答:商业特许经营,一般指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方式。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的经营活动,即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这些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业务,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第一,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如果加盟商不具备上述条件,那就没办法特许。第二,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合同关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第三,受许人应该在统一的商业模式下经营。特许经营是一种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的营销方式,统一的商业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这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和一致性,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这种统一的商业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从管理、推广、品控到店铺的装修设计,甚至招牌的设置。第四,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一般加盟商所拥有的经营资源都是经过长期开发和积累的,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加盟商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经营活动,所以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付款方式、金额和方法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特许经营在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其主要优点是操作简单,成本低,可以快速扩大营销规模,满足消费者对便捷、规范服务的需求。因此,特许经营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问:特许经营在中国发展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为什么要对特许经营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答:特许经营在中国出现的时间不长,只有十几年,但发展很快。特别是自2000年以来,特许经营在中国进入了快速增长期。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2320家加盟体系,如肯德基、麦当劳、全聚德、华联超市、马兰拉面、吴裕泰茶叶、福奈特洗衣、东易日盛装饰等。,涉及餐饮、零售、洗衣、室内装修、休闲健身等60多个行业和业态,加盟店约654.38+06万家。特许经营的发展对调整和改善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一个加盟商往往拥有大量的加盟商。特许人和加盟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隐藏了很大的风险,容易成为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此外,中国的市场尚未成熟,公众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也不充分。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比如,一些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加盟商不具备相应的条件;特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特别是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特许经营为名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了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还可能因特许经营活动中被特许人数量庞大而发展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对特许经营活动的规范和管理。有些国家制定了专门规范特许经营活动的法律,有些国家在民法、商法或竞争法中对特许经营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但却有约束力很强的行业自律规范。针对我国特许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来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问: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活动。针对这一特点,《条例》的总体考虑是什么?答: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如何通过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制定法规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为此,我们确立了两个总体思路:一是要把握好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度,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干预的关系。相关制度设计既要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规范和管理,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又要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基本民事法律原则,不得限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避免因过多的行政干预而阻碍特许经营的发展。第二,根据国外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只要规范特许人的行为,基本上可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因此,规范特许经营活动的关键是规范特许人的行为。根据上述总体思路,《条例》主要规定了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些管理制度、措施和要求,并通过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切实执行;对于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决的问题,只做必要的重申和强调。同时,条例规定的制度、措施和要求主要是针对特许人的行为。问:针对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答:针对我国特许经营领域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做法,《条例》主要确立了五项制度:一是明确了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只有企业可以作为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二,要求特许人具有成熟的商业模式和持续为被特许人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能力;三是规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至少有两家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三项要求,也称为“一年两店”的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同时,直营店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从直营店的经营中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和经营情况。二是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对于保证被特许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做出适当的投资决策,防止上当受骗非常重要。因此,所有特许经营立法的国家都把信息披露作为核心制度。借鉴国际惯例,《条例》专门设立了“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执行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被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和商业信誉记录、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服务的能力、对被特许人在经营中的管理和监督、特许经营费用及其收取方式、特许经营网点的投资预算等。特别是,条例还明确规定,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遗漏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三是建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由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实施行政许可,但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有必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为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特许人数量,有针对性地规范和监督特许经营活动,帮助潜在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做出适当的投资决策,有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条例》建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自特许经营合同首次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和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文件和材料后,予以备案,通知特许人,并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四,制定了规范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是界定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基础。特许经营活动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和纠纷都与特许经营合同的不规范有直接关系。为此,条例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明确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二是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可以在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三是规定除非特许人同意,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五,规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准则。《条例》根据特许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规定了特许人的行为准则。比如,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持续向被特许人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书面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和方式;特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促销宣传费,并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使用情况;特许人在促销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和误导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特许经营活动中获得收入的内容。《被特许人行为准则和章程》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是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被特许人不得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被特许人的商业秘密。问: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得以遵守的重要保证。《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主要规定?答:为保证各项制度的切实执行,《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特许人未按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违反相关行为准则、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等。从《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类型来看,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条例根据特许经营活动的特点,规定可以公布特许人的违法行为,通过舆论和市场的压力,督促特许人依法行事,纠正违法行为。此外,特许经营活动往往涉及违约或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而《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违反管理要求的行政责任。这主要是由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有规定,特许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民法来解决。因此,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问:在条例实施之前,许多特许经营者已经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条例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这些特许经营者?答: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被特许人或者本条例实施后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被特许人,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但考虑到实际情况,《条例》对《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的备案作出了特别规定,即特许人应当在《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规定《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一年两店”的规定不适用于上述被特许人。这种处理符合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和影响。问: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您认为《条例》的实施需要做哪些工作?答:首先要认真学习条例,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特别是负责特许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抓紧《条例》实施前两个多月的时间,为今后的监管执法打好基础。二是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宣传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条件、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备案制度、特许经营合同要求、特许人和被特许人行为准则,让特许人、被特许人和潜在投资者了解自己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准则,增强守法意识,自觉依法行事,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第三,在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中,要注意严格规范和促进发展的关系。严格规范特许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因此,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制止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特别是要充分利用条例规定的措施,公布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有效避免对企业正常特许经营活动的干扰,加强引导,提高特许人备案等管理环节的工作效率,为被特许人提供良好服务,促进特许经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