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被驳回如何申请复审?
(1)申请者。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
(二)申请时限。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商标法》第二十三条不服商标局驳回转让或者续展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转让复审驳回申请或者续展复审驳回申请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附送原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或者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以及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核转机关。最终决定核准转让或者续展注册的,应当移交商标局办理。
(3)应用内容。商标复审申请书的内容应当是被驳回商标注册簿的确切内容,包括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和指定商品,不得有任何改动。如有更改,申请将被视为无效。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也可以附相关证据。
(4)申请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商标复审驳回申请书副本,连同商标复审驳回申请书副本、黑白墨水稿和驳回通知书,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5)缴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手续不全的,应当限期退回申请表。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分析和集体讨论,以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多数委员认为申请复审的理由成立,最终决定是否定商标局的原建议,准予初步审查并发布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最终决定维持商标局的反驳意见,不进行初步审定,再予以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七条对被驳回的商标申请复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商标复审驳回申请,进行复审,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商标图样原件十份、黑白草稿一份和驳回通知书,将商标复审驳回申请副本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不服商标局驳回转让或者续展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转让复审驳回申请或者续展复审驳回申请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附送原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或者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以及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核转机关。最终决定核准转让或者续展注册的,应当移交商标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