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各方积极性,吸引更多投资者来邹城投资,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协调、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投资建设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农业开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凡通过各种形式为我市引荐资金和项目的国内外人士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均予以奖励。

第一,许可证处理和费用减免政策

第一条投资项目实行集中办公和“一站式”服务,尽快办理各类证照。属经济园区的项目,由经济园区管委会代理,其他项目由镇街代理,手续完备即办。

第二条投资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五年内免收邹城市所有可控性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是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三条市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建设用地。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根据集约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其他项目用地均可通过划拨、出让、合资共建、土地参股等方式取得。

第四条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按协议出让价款的20%奖励;对租赁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可按法定最长期限签订一次性合同,价款按标准租金的30%给予奖励。

新征用建设用地的使用,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镇(街道)分别承担,投资者可一次性支付出让金,也可按年支付农民土地补偿费;以合资、联建、土地入股等形式使用农村土地,需要进行农用转用的,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农用转用费用由市、镇(街道)分别承担。

对国家鼓励类和高新技术项目,转让费、租金或农民土地补偿款可缓交或部分缓交,由受益方先行垫付;项目建成投产后,从第一个运营年度起按一定比例逐年推顶,5年内推顶完毕,不足部分由企业交付。

第五条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划拨清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BOT和TOT合作项目将根据合作时间提供划拨土地。

第六条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合同期限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须征得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并缴纳本优惠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

第三,财政激励政策

第七条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新落户企业从第一个经营年度起5年内对市财政贡献超过50万元的,每年按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第一个经营年度,给予对市财政年度贡献2%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证书或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来我市投资,年对市财政贡献超过50万元的,除享受第七条奖励外,给予一次性品牌扶持补贴65438+万元。

第九条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在我市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500强企业,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条镇街纳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税收,市级共享部分全额返还镇街财政,财力按现行体制分配。企业相关经济指标纳入镇街统计范围。

第四,裁判员的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对引荐人的奖励由受益方财政承担,引进市外无偿资金的奖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引进项目的奖金由直接受益方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对引进境外项目和资金的单位或引荐人,按引进外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的2%给予奖励;对引进市外国内项目和资金,用于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农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项目的,按引进资金实际使用形成的固定资产的1%给予奖励;对流通项目的奖励,参照预注册资本,按核定的固定资产核定。引进资金的形式,包括现金、现金、设备和技术,技术投资必须经省级以上科技评估鉴定机构认可。

第十三条市级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无偿资金,根据实际情况,按到位资金的0.5%-2%奖励吸引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和奖励有功人员。市政工程免费资金的奖金由市财政承担,镇街财政负担。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范围:列入国家、省、济宁市下达的正常年度计划,各县市区普遍享有的项目奖金和重点项目补助,以及抗旱、防汛、救灾、扶贫、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性补助;争取和引进资金改善单位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驻邹企业在邹城市新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视情对所投资企业领导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奖励资金可以明确确定给个人,直接兑现给个人;不明确到个人的,奖励到单位;如果有几个单位* * *参与打架,主办方会和相关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引荐人引荐单个加工制造项目资金3000万元以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其配偶或子女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可安排其中1人到当地事业单位工作。引荐人享受现金奖励政策的,不再享受安排配偶、子女工作的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外来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和公共设施方面,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十八条投资额大或带动作用强的投资者,以及优秀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可以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誉职务。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人

第十九条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的商贸流通项目、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多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本政策由市投资促进局解释。原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