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服务条款的司法解释
根据《电子送达法》,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使其收到并知晓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受送达人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予以确认。一旦受送达人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并提供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表示接受,法院将以诉讼文书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即表示送达已经完成,相应的送达效力已经发生。
为了更好地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首次以基本法律形式确认了电子送达制度,开通了诉讼服务“高速公路”,拓宽了服务渠道,提高了服务效率。但是,电子服务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子服务的应用质量和效果,需要进一步明确、统一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到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通过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由受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