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什么?如何判断“商标核心词”

2006年3月9日,温州瓯海工商分局新桥工商所检查人员对温州某服装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一个熟悉的商标进入了检查人员的视线——“Only”,这是一个著名的时尚女装品牌,在温州有多家专卖店。检查人员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查获了2920件标有“仅限”字样的成品t恤和女装。这批女式t恤的货号为112,领口和吊牌均标有“戴维”商标。衣服正面标有用珠子做成的英文阿拉伯数字和文字组合:ONLY 4 YOU,排成三行,字体较大(见图)。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授权使用“唯一”商标的相关许可文件,瓯海工商分局于当日以涉嫌商标侵权对上述t恤女装予以扣留。

经初步调查,这批女式t恤是当事人根据客户订单生产的。订单数量为3,000件,已生产2,920件,准备在中东销售。ONLY是畅销书集团旗下的女装品牌。该商标于2000年9月21日在中国注册,注册号为1447254。畅销书集团是欧洲著名的国际时装公司。集团成立于1975,总部位于丹麦布兰德。畅销书拥有ONLY(女装)、VERO·MODA(女装)、杰克&;琼斯(男装)和EXIT(童装)是四大著名品牌。

案件立案后,本案的两位管理人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提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a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且乙方认为在当事人生产的t恤女装产品上使用ONLY字样是对“ONLY”商标的合理使用,并提出以下理由:

1.当事人没有将该词仅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

客户制作的衣服正面标注的ONLY 4 YOU三字组合,可能是出于这样一种设计理念:ONLY在中文中的意思是“just,ONLY”,阿拉伯数字4的英文单词是4,与FOR谐音,ONLY 4 YOU翻译成中文的发音是“just for you (just for you)”,客户并没有刻意只作为商标使用。况且“4 YOU”也是注册商标(注册号:879425),注册人是丹麦四友有限公司,据A称,当事人同时侵犯了两个不同的商标。如果领口和吊牌都标有戴维商标,那么t恤女装就被标上了三种不同的商标。当事人的目的和意图是什么?当事人(或委托其生产的客户)是否认为在同一产品上标注(或冒用)多个商标会给产品的销售带来更多的帮助?显然很难理解。

在t恤、女装、吊牌领口通常标注商标的位置标注“戴维”商标,足以区别其他品牌。至于在衣服前面使用“只”字,目的是为了表达一种设计理念,没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搭便车的企图,而且一般这种使用不会导致对商品来源的误解,所以应该算是合理使用。

由于当事人没有仅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观故意,且仅在正面的字样客观上不足以认定商品的来源,消费者基本不会基于该字样混淆商品,因此这种使用不会侵犯商标权,而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比如美国就有一个案例:知名品牌百事可乐在其电视广告、平面广告和送货车中显著使用了“No.1”字样,而“No.1”是另一种同类知名饮料的商标,因此百事可乐被起诉。但根据上述标准,法院认为,百事可乐的各种广告中使用该词,主要是为了表明百事可乐的饮料质量第一(第1号)。百事可乐本身是知名品牌,这种质量第一的描述不足以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应当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对“第1号”商标权的侵犯。

二、当事人没有刻意强调文本的意义。

如果用户为了吸引眼球,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置于商品的显著位置,甚至将字体放大、变亮、进行艺术处理,而将其他描述性文字及其注册商标置于不显眼的位置,则容易推断用户主观上有搭便车的意图,客观上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不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本案当事人虽然只是在其产品的显著位置标注了该字样,但并未显著使用。这件t恤正面的两个字和一个数字(只有4个YOU)中,只突出使用了阿拉伯数字4,其他两个英文字都比较小。而且“只有4个你”的组合是有其设计意图的,完全可以表达一些意思。这个表达在英语中有广泛的应用。比如目前互联网上广泛使用的“P2P”就是“peer-to-peer”的缩写,在英语中,peer有“对等”、“同事”、“合作伙伴”等。这样,P2P也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网络上现有的很多服务都可以归为P2P。ICQ、AOL Instant Messenger、雅虎传呼机、微软的MSN Messenger、中国的腾讯QQ等即时通讯系统是最受欢迎的P2P应用。

三、当事人正常使用常用语的权利应得到尊重。

word mark除了有其独特的词汇外,还有大量的常用词。这些词在日常生活中具有普遍公认的意义,并且已经成为社会的财富,它们被广泛使用,在表达其原始意义时具有不可替代性。“ONLY”一词作为广泛使用的英语词汇(英语中的一个形容词或副词),在注册为商标后被无限制地垄断,使公众无法使用,违背了公众的利益,也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换句话说,授予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他人将商品冒充权利人的商品进行销售。如果商标不是用来骗人的,可以理解为合理使用。商标法赋予商标所有人积极使用商标的权利,同时赋予其排除他人干涉其商标权的权利。但这种专有权并不是无止境的,排除干扰的范围应仅限于禁止他人使用商品识别商品来源,而不能包括其他方面。当事人在设计制作衣服时,想用“只有4个你”的组合来表达一个完整的设计理念。他们会不会因为“只”字被注册为商标而失去使用权?“唯一”作为一个常见的英文单词,同样是人类文明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