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的管辖权
商标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较大城市的1-2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属地管辖权
1.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货物存放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商标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商标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诉前停止侵权和保全案件: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应当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货物存放地、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所称侵权货物存放地,是指经常存放或者隐藏大量侵权货物的场所;查封地点是指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货物的地点。
第七条多名被告在侵权行为地提起诉讼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名被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只管辖对被告之一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