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没有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会被处罚吗?
进口产品,进入中国,也需要遵循中国的产品质量法。即使原包装是外文的,备案后也要做相应的中文标签!相应的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并相应地用中文标明;需要让消费者提前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提前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4)限制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加贴标签的裸装产品,可以不加贴产品标签。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目前如果是实体店面,严格执行上述要求。
但目前在互联网上,还是比较宽松的。比如海外购,天猫国际等平台,或者淘宝的代购。
化妆品没有中文标识。如何处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化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产无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或者使用禁用的化妆品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并可责令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已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化妆品标签应标明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标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表示或者暗示医学功能的词语,但可以使用表示主要原料、主要功能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词语;
(三)属性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已确定的产品名称可以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