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的适用范围
出口免税是指对出口销售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按照规定的退税率退还出口前货物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
(2)出口免税且不退款
出口不退税是指该政策适用的出口货物在之前的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货物的价格本身不含税,不需要退税。
(3)出口不免税不退税。
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商品视同内销,照常征税,出口前已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一)免税退税的出口货物。
1.货物必须在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内。
2.一定是申报离境的货物。
3.一定是财务上卖的货。
4.必须是出口收汇核销的货物。
(2)免税、退税企业。
1.生产企业出口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由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
3.特定出口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为境外承包工程装运的货物。
(二)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和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收汇的货物。
(四)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国外作为对外投资的货物。
(3)出口不退税的企业。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属于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普通发票货物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买国家规定免税商品出口的,免税但不退税。
(四)出口免税但不可退还的货物。
1.来料加工后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自制货物出口不退。
2.避孕药品和用具,旧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卷烟出口权的企业,生产过程中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过程中不办理退税。
其他计划外卷烟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不予退税。
4.军工系统企业从军工厂出口或军事部门调拨的军品和货物免税。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商品。
(五)出口既不免税也不退税的货物和企业。
除经批准的进口料件转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免税或退税:
1.出口原油
2.外援出口商品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从事出口贸易不免税、不退税。
(六)对生产企业出口的以下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予以退(免)税。
第二,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现行增值税退税率为:17%、15%、14%、13%、11%、9%、8%、6%、5%等。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买原辅材料后加工生产的货物(包括视同自产的货物)。视同自产货物仅指以下四种情况:
(1)出口企业采购的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并使用本企业或外商提供的商标的产品。
(二)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采购和出口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出口退税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回收产品。
这四种情况具体解释如下:
所谓“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并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和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者外商为本企业提供的商标;
(3)向进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外商出口。
所谓“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购出口”,是指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购出口,如果出口给进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用于维护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和附件。
②出口后可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无需本企业加工或组装。
“收购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或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执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委托回收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具有相同的名称和性能,或者委托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深加工回收;
(二)向进口本企业产品的外商出口;
③委托方执行生产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代垫辅料)。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购进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金额。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其中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不超过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免、抵、退”税;对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超过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对认定为自产的所有产品,在核实供货业务和纳税情况后,经批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二、为维护我国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保证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顺利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流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凭证交给除签订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国外进口商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出口企业名义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且其出口的同批次货物既签订了购货合同又签订了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
(四)出口货物经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行或委托货代修改货物海运提单上的名称、规格(如为其他运输方式,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证为准,下同),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相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索赔责任(合同中已约定承担质量责任的除外);不承担未按时结汇的责任(合同中已约定承担结汇责任的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材料、单据有问题而导致不退税的责任;
(六)出口企业未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中介机构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