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广州白云区办理烟草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投标企业或个体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一)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独立于住所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类型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1)新应用(扩展)

申请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发)审批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暂不提供);

4.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新业务无需提交);

5.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变更申请

企业变更许可: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许可;主体、经济类型、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注销原许可证,重新申请。

个体工商户证照变更:在有效期内,证照名称、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证照;主体、经济类型、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注销原许可证,重新申请。

申请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的相关材料。

(3)重新提交申请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企业或个人,应当补办。

遗失补办:无论正本或全副本是否遗失,一律注销原证,换发新证。遗失补办应提交以下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发、停业、复业、注销申请审批表》;

2.在广州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3.未遗失的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破损补办:破损补办的,保留原许可证号。损坏更换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发、停业、复业、注销申请审批表》;

2、破损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破损完整的附说明材料)。

(四)停业申请

持证人因故临时停业或者被责令整改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停业手续,发证机关暂扣其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最长暂停期不得超过65,438+0年。逾期未恢复营业的,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办理停业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发、停业、复业、注销申请审批表》;

2.导致停业的相关材料;

3.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复业申请书。

停业期满前,企业或个人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复业手续。发证机关应当检查其经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复业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其复业,并发给许可证。办理复业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发、停业、复业、注销申请审批表》;

2.申请复业的相关材料。

(六)停业(注销)申请书

申请歇业(注销):持证人因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发、停业、复业、注销申请审批表》;

2.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导致注销的相关材料。

依法关闭(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视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规定的条件,作出取消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决定,并依法收回许可证予以注销。

(1),许可证有效期未延长;

(二)许可证核准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许可证核准的经营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经营单位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

(5)、持证人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经停业整顿无效的;

(六)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拒绝变更登记的;

(7)、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经停业整顿无效的;

(八)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构处罚两次以上,经停业整顿无效的;

(九)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一次性查获假冒卷烟、走私卷烟50支以上,经停业整顿无效的;

(10),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经停业整顿无效;

(11),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停业整顿无效;

(12)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停业整顿无效;

(13)停业期满后未办理复业手续或未批准复业(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14)超过一年未办理停业手续,经发证机关公告后三个月仍未办理的;

(15)领取许可证后半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16)已取得许可证,但在规定期限内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换发工商营业执照的;

(17)法律法规允许注销的其他情形。

依法注销的,发证机关承办人负责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发、暂停、恢复、注销审批表》,并附引起注销的相关材料,审批人作出决定后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七)年检

持证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检手续。

年检的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方式、途径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格式文本。

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1)应用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两种方式申请:自行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和网上填写申请表(目前仅限于新业务)。委托他人代劳的,必须出示委托书。并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原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发)审批表》1份,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的,提交原件(复印件)和1复印件。

受理案件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是否属于发证机关法定职权范围、表格填写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出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含受理号),并交回负责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或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

不予受理的,出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申请材料,说明理由。

审查和批准

对所有受理的申请,发证机关必须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经审批不办理的,出具《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退回申请材料,说明理由。

颁发许可证

经批准后办理的,在许可证外网发布许可证公告,代理人通过电话或上门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颁发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八、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公地址、电话。

越秀区

姜妍中路301号

83381811

荔湾区

中山八路77号

81729007

海珠区

赤岗西路268号(百事工厂后门)

84285371

白云区

黄石西路448号

86294551

天河区

临河西路201号广州烟草大厦18楼。

87013908

黄浦(萝岗)区

海仁路217号

82286903

番禺(南沙)区

市桥街道常棣西路40号

84818732

花都区

新华街茶园路4号天成大厦

36810270

从化市

街口街道城中路97号

87960200

增城市

荔城街财源中路65号

82659392

九。费用描述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