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示范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化促进中心服务平台,完善跨层级联合工作机制,统筹政府资金投入和土地、人才、技术等创新资源配置,推进政策先行先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人才服务、新技术应用推广和新产品政府采购。

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生态良好、节能环保、土地集约利用、产业集聚和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制定示范区各项建设规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规划。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对示范区内各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规划进行调整。

第五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为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年检等服务和管理事项时,应当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减少层级、优化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主动公开为示范区建设采取的支持措施的适用范围、标准和条件、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方便组织和个人查询。

第五十六条本市在示范区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咨询和科学论证制度。对涉及示范区建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媒体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论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相关政策、规划和计划的起草起草,收集和反映行业动态或会员诉求,反馈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财政、专利、商标、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人才流动和技术、资本、产权交易平台,促进创新要素的聚集和高效配置。

第五十八条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示范区设立统计机构,建立和完善符合示范区发展特点的统计指标体系,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对示范区建设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和评估,组织编制和定期发布中关村指数。

第五十九条示范区应当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广使用企业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培育信用产品应用市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财政补助、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事项过程中,以企业信用报告为参考,了解企业信用状况。

鼓励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在融资服务中使用企业信用报告。

第六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生产、研发、服务和投资等跨国经营活动。

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开展科技园区合作,促进人才交流、协同创新和产业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