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招牌设置管理有什么规定_招牌广告管理有什么规定?
商店招牌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门店招牌管理,统一市区门店招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和霓虹灯管理的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店招牌,是指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牌匾、漏字、霓虹灯、垂直灯等商店招牌。一、商店业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在临湘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立的商店。
第三条店招管理应当以建设规范、有序、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市容环境为目标,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划为依据,依托住建部门行政执法队伍,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店招进行规范,努力将城市主次干道店招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店铺招牌管理规定:审批管理
第四条设置店招,应当依法事先报城市住建部门审批。设置人应当凭市住建部门批准的《店招设置效果图》设置店招,并取得《店招设置许可证》。
第五条新建、改建建筑,临街住户需要出租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市住建部门统一管理各租户的店招。
第六条店招设置可能影响或者妨碍他人生产、生活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如有异议或争议,由住建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建设城市文明,方便人民生活,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以次充好、破损、明显污迹、缺笔画,有损市容市貌的;
(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店招牌设置规划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的;
(五)影响建筑物正常的采光、通风和消防功能;
(六)利用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
(七)形象丑陋,或违反法律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第八条经批准的商店业主,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商店招牌;二层(含)以上业主一般不得在建筑物外墙设置标识,但可以在建筑物底部设置统一的楼层单元展示标识,或者统一有序地在建筑物外墙设置霓虹灯、塑料灯箱等新型发光材料的竖向标识。
第九条经批准的商店招牌如有关闭、解散或撤销的情况,应停止使用并无条件拆除。店铺转让后,店主负全责。
第十条业主需要变更门店招牌位置、规格、形式、名称的,应当向住建部门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商店的墙壁、立柱、门框、门体、形式上,不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店招、小招牌。
第十二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优质、有品位、安全的硬化店招最长设置期限为3年;普通材料、工艺、技术制作的硬化店招最长设置期限为2年;设置期满后,如果设置仍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要求,可以继续使用该店铺的招牌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申请重置,否则按无证设置处理。
商店招牌设置管理规定: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临街建筑、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街景应当进行装修,在新建建筑立面设置店招,不得采用喷绘布、图像印刷等方式制作非刚性店招。除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和标识外,临街建筑的门店招牌原则上应使用硬化材料作为基板、面板、顶板和底板。传统老店可以使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保持传统文化特色。
第十四条设置店招的单位和个人对店招设施的安全负责。店招应当由专业广告、店招制作经营行业或者建筑装饰企业设计、制作、安装。图文陈旧、脏污、变色、破损、变形,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拆除,过期失效、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五条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商店招牌。店招形式上要清淡,尽量避免遮挡建筑立面,影响建筑风格。
商店招牌设置管理规定:规范控制
第十六条店招设置规范,必须与建筑相协调,使其与建筑和相邻店招相协调。
第十七条。在一楼设置正规店铺招牌,一楼门下缘与二楼窗台线上缘20cm以下。商店招牌的高度必须符合统一的设计标准。
第十八条商店招牌外缘距离建筑物外墙一般不超过150cm,有走廊的建筑物一般不超过30cm,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可能影响公众利益。
第十九条用作办公楼的建筑物,标牌、标志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楼层上,实行一楼一牌,多家单位共同考虑,统一设置。
第二十条店铺招牌字体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店铺招牌高度的一半。
商店招牌设置管理规定:内容控制
第二十一条商店招牌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店铺招牌的名称、标识、颜色一般按照企业(行业)形象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执行。设立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和标识,需持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店招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和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础,书写应当规范准确,不得有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和缺字。书写有繁体字、异体字、民族文字的店招和传统老字号店招,必须在醒目位置配备规范汉字牌。商店招牌中的汉语拼音必须按照汉语拼音正字法正确书写。店招中的外文字符必须配合中文使用,中文放在主要位置。
第二十三条如需设置商业服务用字、图案和电话号码等商业广告内容,按经营性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收费许可办理。
商店招牌管理条例:色调控制
第二十四条店铺招牌色彩处理以一街一品为原则。有企业识别系统的知名企业,在出具相关有效证明时,可以根据其规格使用颜色。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临街建筑、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夜间营业的店铺和街景风貌,应当进行整治,形成新的建筑立面。门店招牌应与夜景照明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达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符合绿色照明、节能环保的要求,不得借助外部照明实施夜景照明。
第二十六条店招不得使用低俗、低级的背景图案,做到简洁、美观、协调。同一路段的店招设置应背景和谐,简洁明快,体现现代城市风貌和城市人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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