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的表现形式。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为,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包括简称等。)和名字(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三)擅自使用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等的主要部分。,对他人有一定的影响;(四)其他能够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对手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3)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在交易活动中,企业经营者可以以明示的方式向交易对手支付折扣,也可以向中间商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对手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核算。接受折扣和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如实记录。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行贿,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除非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寻求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