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起诉公司或者分公司呢?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五)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
首先,我们来看看分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人格,但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分公司的这个特点给回答这个问题带来了一些困难。
后面再来回答问题,就是分公司可以不经总公司授权直接使用总公司的商标吗?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商标,属于侵权行为。但并没有明确什么“民事主体”未经许可构成侵权,也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分支机构。所以回答“分公司是否可以直接使用总公司的商标”有点难。
然后从反面分析问题,即分公司未经授权直接使用总公司商标,总公司可以起诉分公司停止使用吗?
受访者认为很难。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的人格是依附于总公司的,虽然分公司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但其最终的民事责任是由总公司承担的。司法实践中,在以分公司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中,可以追加总公司为被告,会造成总公司既是原告又是被告的情况。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分公司和总公司不具有平等地位,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法典》民法第2条规定了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所以分公司直接使用总公司的商标不存在法律障碍。这里的分公司其实更类似于总公司的一个部门,比如销售部,自然可以使用总公司的商标。
但问题是,总公司就是不希望分公司使用其商标,分公司就是“不服从命令”使用商标。我们做什么呢完全可以通过总行内部程序解决。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听话”就换负责人,“不听话”就撤销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