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的非法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商标法》的规定: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办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和处理案件的需要,对该商标的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处理商标争议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对该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以上规定都是针对我国驰名商标违法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