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徽省农机推广评比实施办法,有谁知道详情?

好像只有2010年10月1日实施的农机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吧?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4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 10 1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0年8月4日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质量,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评估,综合评定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并评定其是否适宜推广的活动。晋升考核包括部级晋升考核和省级晋升考核。

第三条推广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定期调整和发布全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类别指南,并公布鉴定大纲。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指导省级推广鉴定工作。

部级晋升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颁发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类别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实施。

第五条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应用

第六条推广鉴定申请人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境内销售者申请代理。

第七条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为定型产品,已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并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累计销量应符合以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30台。对国家重点推广、急需的农业生产或创新产品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的销售区域、累计销售量等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推广鉴定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

推广鉴定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表1)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申请还应提供境外委托方注册证书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3)产品型号合格证复印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证书或备案材料的复印件;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提供相应的证书及附件复印件;

(七)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根据独立申请产品填写。符合推广鉴定大纲所涵盖机型要求的,可与主机机型合并申报。覆盖车型的生产和销售应分别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并分别提供本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要求的材料。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提前一个工作季或者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按照本条规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但无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的材料。

产品型式认证文件可以是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型式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可作为申请部级推广鉴定产品的定型证明文件。

第三章检查和验收

第九条部级推广鉴定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统一受理,省级推广鉴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受理机构统一受理。

第十条受理机构负责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包括在新公布的产品类别宣传和标识指南中的产品;

(二)销售量和销售面积不符合要求;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五)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受理机构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统筹推进鉴定任务,明确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当在每年12年底前向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接受和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评估和公告

第十四条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业机械鉴定机构由农业部认定,鉴定工作在认定范围内进行。

承担省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级鉴定能力鉴定,并在鉴定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推广鉴定根据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部级以上晋升考核有通用规则和大纲的,按照部级以上晋升考核通用规则和大纲进行考核。评估内容包括:

(1)技术要求和性能测试;

(2)安全检查;

(3)可靠性测试;

(4)适用性评价;

(5)说明书的审查;

(六)三包凭证的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8)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厂)生产同一商标(品牌)、型号产品的,应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试验。

第十六条承担生产条件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考核员资格。承担产品测试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晋升考核检验员资格。

第十七条检查员或审查员在实施推广鉴定时,应当确认申报材料和指定产品技术规范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鉴定机构独立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应当出具该机构推广鉴定报告。合作完成的,由牵头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

合作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鉴定费,不得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

第十九条推广评比项目不符合评比要求,且能在短期内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但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不通过推广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当自鉴定结束之日起0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申请人确认无异议后,推广鉴定结论通过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推广鉴定证书。

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检。复验的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负责部级推广鉴定报告等材料的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总结报农业部审批发证。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进行公告,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推广评比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1次。农业机械鉴定机构还应当公布相应的检测结果。申请人应在公告发布后10天内,到受理机构领取晋升鉴定证书,并订购专用标志。

第五章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二条推广鉴定证书在有效期内,证书信息、产品结构、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时,证书持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推广鉴定受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机构根据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符合换证条件的,通知企业申请换证。产品结构和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通知企业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企业申请换发证书或重新申请推广鉴定时,应同时交回原证书。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对换证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报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换证。根据相关书面材料,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不涉及产品结构和生产条件变化的,可直接提交证书进行变更;如果不确定,应进行产品符合性确认和生产条件评审。经确认审查,产品结构未发生变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但符合要求的,可提交证书进行变更;产品结构类型发生较大变化,或者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证。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变更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变更后的证书还应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和换发日期,原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五条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经核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应当撤销其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集中质量投诉,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证书相关内容发生变化且证书未变更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证书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产品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产品目录;

(六)以弄虚作假、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转让推广鉴定证书,不按规定或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专用标志的;

(八)产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人民法院判决证书持有人侵权,且判决已经生效的;

(九)监督检查结果表明工厂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缺陷,或者产品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十)拒绝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十一)其他应当吊销证书的情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和产品一致性检验;

(三)检查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推广鉴定工作的监督,建立推广鉴定工作质量反馈制度。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7日内,申请企业应填写《推广鉴定工作反馈表》(见附表2),并相应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推广鉴定检查员、考核员被举报投诉的,其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情节严重的,取消普及鉴定检查员、考核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推广鉴定检查员应当由所在农机鉴定机构对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从事推广鉴定工作。推广鉴定检查员应为所属单位的在职人员。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当在培训考核结束后,及时将合格的推广鉴定检查员名单报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承担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审查员,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进行培训和考核。承担省级推广鉴定工作的审查员应当经所在地农机鉴定机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晋升考评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技术、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三)从事相关工作4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广鉴定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至少5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作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修改和完善附件的内容和格式。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0日起施行,2007年6月65438+10月15日发布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2007年65438号)同时废止。

时间表: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略)

2、推广评比工作反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