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相关经营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和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倡导和营造诚信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十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的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中登载的信息。
通过互联网从事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十一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在互联网上交易法律法规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送货方式、付款方式、退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保障交易安全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提供电子合同条款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合理、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不合理地将商品和服务进行拆分销售、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经消费者同意,可以电子形式发布。电子购买凭证或者服务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存、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的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正当使用、披露、出租或出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