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三种情形是什么?什么是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前三种情况如下: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税务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