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行政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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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怡:
原告(一审原告):李?,男,岁?族群,城里人,城市?退休的工厂工人,住在这个城市?村庄?街道?号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区城建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赖?,导演。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不服?区人民法院(?)?法幸子第4号行政判决被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
1.撤销?地方法院(?)?行政判决书(法4号),依法改判;
2.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责任,赔偿因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过失给上诉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建筑物损失。
原因:
一、上诉人19?年份?月份?被上诉人于年月日核准。村庄?街道?你家院子里建了一栋两层的东楼。上诉人是根据批准的图纸和(?)?简吗?否。作为依据,在上诉人开始施工之前,被上诉人派人到现场进行了检查、画线和打桩定位。为了在施工期间不与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的儿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他在批准的建筑图纸上当面盖了自己的手印,当场注明这个1.15m(见图纸)就是西檐。被上诉人听后未作任何陈述,也未在图纸上作任何说明。在19?年份?月份?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将西檐10 cm拆除,然后在屋顶修建高脊,防止雨水从西面流出。从被上诉人的请求来看,足以证明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的调查:写明不得有建筑物(指屋檐)?“真理”的理论是不能成立的。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依据和证据作为其判决依据的情况下单方面听取被上诉人陈述,是否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案件事实和证据不清的,应当调查核实,不可轻信一方。
二、一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多不准确,但这种不准确的原因是什么?一审法院在没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甚至没有对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进行详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根据现场勘查笔录作出判决,是不负责任的失职。据上诉人所知,该楼在施工时,被上诉人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和打桩。大楼建到一米高的时候,其工作人员实地考察过,当时和后来都没有异议。为什么一审法院没有考虑这种情况?上诉人在楼房西侧留有一扇窗户,窗户在原图上,但门位于南面,与一审法院判决不同。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朝西的,但建筑是朝南的。于是西窗出现了?那条路。原告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和工作人员都知道,也看到了现场。相关证据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上?西窗?问题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没有任何建筑物?这种说法是荒谬的。如果门装在西侧,二楼没有走廊和屋檐,怎么进屋?况且,被上诉人在有房檐纠纷时,只说西房檐拆除10 cm,其他问题不予追究。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允许或者默认了建筑物的现状,没有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反悔了,一审法院不应该对这种行为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终审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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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儿:
上诉人: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旬阳县房地产管理局职工,住旬阳县XX街。
被上诉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旬阳县交通局退休职工,住xx单元X栋,旬阳县xx有限责任公司家属。
被上诉人: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旬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xx,代理县长。
上诉请求:
1.行政判决没有。责令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14予以撤销。
2.判决驳回了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1.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了本案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原审被告向上诉人出具的(2010)第15号《关于城关镇居民邹越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并非《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复》,而是《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复》,即同意旬阳县原商品房开发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出具的(2010)第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性质上属于产权登记行为,产权登记是不动产产权的公示方式,不是行政行为。
二是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是否参考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不确定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一条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案所涉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由旬阳县原商品房开发公司向本案上诉人出让,并非国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案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早在1988年6月8日《县区商品房开发公司征地批复》批复时就已形成。本案属于国有土地产权出让、转让、登记性质,被上诉人不服,只能依据《物权法》第19条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寻求救济。因此,原审判决适用《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显然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