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是重点控制区吗?

上海属于农耕控制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国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工作生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折算为相应的积分。分数达到标准分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

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管、民政、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综合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本指标和分值)

基本指标包括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水平、在本市工作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年限。

(1)年龄

年龄指数最高分30分。该项目的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56-60周岁,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就会增加2分。

(2)教育背景

学历指标最高分110,持有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取得国内外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即可获得积分。该项目的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分值50分。

2.持有人已取得学士学位,累计60分。

3.持证人取得学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成绩为90分。

4.持有人已获得硕士学位,成绩为100。

5.持有人已获得博士学位,分数为110。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140。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所学专业和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获得积分。该项目的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成绩15。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分值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60分。

4.持有人取得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资格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得分100分。

5.持证人取得国家职业技能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资格,成绩140。

持有人申请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职业技能资格二、一级的积分,最近1年累计为职工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持有人在本市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累计3分。

持证人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和得分)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促进当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特定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地区、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等。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将获得120分。

创业人才融入的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员

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分值120。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融入的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急需专业人才

持证人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累计30分。

本市急需专科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税收或促进当地就业。

按个人出资份额计算,持有人在本市设立的企业最近连续三年年均纳税654.38+万元以上,或在本市注册人员年均就业654.38+00元或654.38+00元,每就业一名在本市注册人员最高654.38+02分。

(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数最高分为120。该项目的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在本市连续3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等于或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且小于1倍的,累计加25分。

2.持有人最近4年累计为本市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6个月的,基数等于或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不足2倍的,累计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在本市连续3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等于或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但不足3倍的,累计得分为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等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的,累计得分为120分。

持有人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不能合理对应,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公共服务领域就业的,每满1年累计4分,5年后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地区

在本市远郊区县工作生活的持证人,最高20分,每1年累计2分,5年后计入总积分。

(8)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有人是全日制大专毕业生,成绩10。

(九)表彰和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计分,最高分为110。该项目的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市直各厅、委、办、局特别表彰奖励,分值30分。

2.持证人获得市直各厅、委、办、局综合表彰奖励,分值60分。

3.持有人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励,得分110。

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及其他市级机关的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10)配偶为本市户籍居民。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居民,每结婚1年累计4分,最高分40分。

第八条(扣分指标和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犯罪记录。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持证人3年内提供虚假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信息的,每次扣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有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项扣50分。

(3)一般犯罪记录

持有人5年内有一般犯罪记录的,每项扣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有人有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记录或严重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和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的积分规则)

基本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扣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分,按照扣分项目累计扣分。

第十一条(总分和积分规则)

持证人总得分等于基本指标和加分指标得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累计扣分得分,总得分最低为0分。在基本指标中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两个指标中选择一个进行积分。在加分项目中,选择“投资纳税”和“投资带动当地就业”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进行加分。

第十二条(总分标准分)

居住证总分标准分120。

第四章分投标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有人如需申请积分,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测评。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用人单位应提交积分申请的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验收)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出具回执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其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计)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人事档案,审核相关材料。

审核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本市户籍人员就业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交主管部门或者专门机构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验证)

积分申请材料经核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核实积分,并告知积分持有人。

第十八条(整体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网络或凭居住证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的确认和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中,持证人的积分会得到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变化导致积分减少或分项减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扣分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无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和审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对全市申办积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纠正通过违规材料获得的积分。

持有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有异议的,应当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依托上海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监管。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为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提出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的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