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过程)和(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
第一个问题:这种M&A交易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审查?监管部门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否决这笔交易?
首先,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外资企业的M&A案件一般涉及三级审查,即专门针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审批;不论国内外状况,旨在维护竞争秩序的反垄断审查;和国家经济安全评论。此外,如果涉及国有企业,也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监管程序必须遵守。如果涉及到其他前置审批,也必须在逐级办理手续前遵守。
由于在香港上市的汇源果汁是通过在开曼群岛成立的空壳公司上市,可能存在复杂的法律设计,可能经营内地资产的公司股东会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也可能通过全资收购空壳公司实现间接控制,没有变化,但收购后实际控制人肯定会发生变化。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如果经营汇源果汁国内资产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其股权变更必须经过商务部门批准,无论反垄断法是否有效。既然是赞同,赞同和不赞同都是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市场竞争,内外资企业都需要依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并购进行申报和审查。根据目前的信息,这笔交易符合要求,应该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有30天的初步审查期。如果它认为情况清楚,对竞争没有影响,可以不进行进一步审查,否则就应该进入下一阶段,即进一步审查。
根据第27条的规定,审查应考虑六个因素:一是并购双方的市场份额和市场控制力。这里有一个关键词,就是“相关市场”目前没有具体的官方解释,考官宽或窄的解释都可能直接决定判断结果。媒体引用市场研究公司的数据显示,汇源果汁在中国纯果汁市场的占有率为46%,中浓度果汁的占有率为39.8%。是无可争议的行业老大,可口可乐的果汁子品牌也占据25.3%,位居第二。如果两者合并,将占到70%以上的市场份额,对统一等其他企业形成极大的竞争压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是第二个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三、第四、第五个因素分别是“经营者集中度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第六是暂不讨论底部条款)。果汁饮料不同于纯净水、碳酸饮料等饮料,因为果汁涉及上游果农的利益。因为很多因素,比如果树的生长周期、农时、丰收等。,目前是卖方市场,渠道和加工企业对上游供应商(尤其是分散的农业小生产者)有决定性影响,可能导致几年前上海超市被外资主导后,炒货业等上游供应商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考虑到中国大豆加工企业被外资完全攻占,导致中国大豆进口扩大,本土大豆种植陷入绝境,建议农业部门研究此交易对上游果农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公开报告。
除了上述分析的硬性规定,《反垄断法》还留有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
第二个问题:是否应该拒绝?
“竞争法的目的是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对手”是竞争法领域的基本知识。但是这个常识经常被曲解或者误读。从纯数字的角度来看,第一加上第二股东是大饮料行业的龙头。无论如何,这笔交易给人“竞争效果可能被排除、限制”的联想,被否决也就不意外了。但是,反垄断问题从来就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它也需要我们从经济和社会层面去考虑。
虽然所有者有权处置自己,别人无权干涉,但汇源的今天,不仅仅是其创始人和股东的功劳。税收、土地、优惠政策、各种原材料产地的大力支持等。包括汇源果汁的成长,驰名商标,民族品牌本身都是重要因素。这从收购消息公布后互联网上超过80%的反对声音就可以看出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觉得企业家应该时刻感恩社会,感恩大众。
目前,中国股市正处于低谷,资产价值的低迷正适合M&A..PE有套现需求,外资有持股要求。可以肯定的是,可口可乐不会做亏本生意,即使保留品牌,也只是子品牌,难逃被稀释或消亡的命运。汇源果汁虽然眼下有困难,但也要考虑在具体操作措施上,十年后回望今天的合并是否正确。
从同业竞争的角度来看,可能存在垄断。既然外资已经多次斩首国产品牌,尤其是天府可乐等饮料品牌,并成功隐藏和淘汰,国内舆论对汇源果汁命运的担忧也应该进入审查机构的视野。由于有很多文章提到这些方面,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第三个问题:监管部门不批准有没有顾忌?
是的,中国企业刚刚开始国际化和海外并购,在收购优尼科和收购IBM笔记本业务剥离核心实验室上已经遭遇挫折,但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仍是方向。未来,更多的中国企业将逐渐有走国际化道路的冲动和能力。对比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可以发现,我们几乎都是买别人资不抵债的企业,人家还担心国家安全,不肯卖;别人总是买我们的龙头企业,很少遇到阻碍。合并后,民族品牌都发展起来了,这是独一无二的。
在舆论上,应该坚决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在实践中,应严格依法维护竞争秩序,反对以国际惯例或国际一体化的名义出卖国家经济利益。所以在处理时一定要有高超的法律技巧,防止留下借口。
如果商务部驳回此案,意义不在于汇源果汁本身的发展,而在于宣告反垄断法真正进入了跨国公司的视野。这对那些整天盯着每个行业龙头企业的跨国公司来说是一个提醒,那就是中国的竞争法不是一个空架子。
媒体的报道很模糊,似乎也能隐约猜测到创始人想控制上游果园的货源和品牌,以为可以蒙混过关,但无从考证。如果这笔交易最终获得商务部批准,我认为应该可以保证其上游果园和品牌不被外资控制。如果朱新礼没有足够的谈判能力获得这一合理的商业条件,那么商务部应该根据《反垄断法》第29条附加这样的条件,否则这一合并将对中国的果汁饮料行业产生长期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