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标可以被别人当招牌用吗?

法律分析:不是,使用他人商标名称作为店面招牌名称是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用作公司、专卖店、专营店的名称或者商业标志。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侵犯或者阻碍商标所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单据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的来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