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裁决的上诉
上诉请求驳回起诉裁定(1)上诉人xx县官村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xx县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被上诉人王xx,男,5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沈河村。
被上诉人宋xx,男,4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谷多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审;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第216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
本案中,被上诉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担保。借款人除有王xx、宋xx的签名外,还加盖了xx县xx镇陶瓷厂的公章。法院以将王xx列为被告明显违背法律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信用社提供的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材料佐证的催收贷款协议存在部分瑕疵,不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而且本案第二被告人缺席,没有举证,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被告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应该按照信用社的诉讼对被告作出不利的判决!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起诉条件有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在没有要求合格被告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诉讼中的列举是非常明确的。至于被告是否合格,是实体审查而非程序审查的问题。被告被取消资格的判决结果只能是驳回诉讼,而不是驳回诉讼!
二、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数额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不服、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的,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此类案件的受理费为50元。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定诉讼受理费错误!
我在此传达
Xxx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二)上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月份?出生日期,住址:昆明市五华区,身份证号:530?联系电话:15812137587。
委托代理人:蔡亚,经特别授权,云南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严某某,男,汉族,19?月份?出生日期,住址:四川简阳市,住址:四川简阳市?,身份证号码:511027,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
2.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一案,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并于2065438年7月6日作出(20111民初7040)民事裁定书。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是重复起诉。上诉人不服官渡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事实不清,裁定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诉讼后和诉讼前的当事人并不相同。后一个诉讼的被告是严某某,前一个诉讼的被告是昆明?公司。上诉人虽然起诉了昆明公司和严某某,但法院判决的实际责任人是昆明公司。
第二,后一个诉讼的诉讼对象和前一个诉讼的诉讼对象不一样。后一诉讼的诉讼标的为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前一诉讼的诉讼标的为167075.6元。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承包的昆明公司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三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令昆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640元。上诉人昆明公司与被上诉人就判决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50000.00元,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第一期于2065年2月30日前支付17000.00元,第二期于2065年2月30日前支付给甲方。但到期后被上诉人拒不支付,被上诉人被迫根据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诉后与诉前的主张并不相同,诉后的主张并没有实质性否定诉前的判决结果。诉讼后的请求权是基于之前诉讼的判决。根据和解协议,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原告赔偿金5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前一诉讼是基于昆明公司与严某某共同赔偿167075.6元伤害的诉讼请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492号民事判决。
4.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决后,上诉人、被上诉人与昆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新情况本院应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官渡区人民法院虽对受害人提供劳务一案作出判决,但法院判决后,上诉人、被上诉人与昆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属于新的事实,法院应予受理。
综上所述,后者与前者的诉讼当事人不同,后者与前者的诉讼标的不同,后者与前者的诉讼请求不同,并没有实质性否定前者的判决结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第248条,法院应接受任何新的情况。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你院撤销(2065 438+6月)民裁字第号。云0111民初7040,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哲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