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加强商标代理人素质建设,根据《商标代理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是国家举办的专业性行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组织实施。第三条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遵循公开、公平、平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学校法学或者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第五条报名参加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需在规定时间内到考生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名。
应聘人员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从业人员提交工作证复印件。应当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确定。第六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考生报名时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汇总符合参考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商标局,由商标局统一制作准考证。第七条商标局根据注册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若干审查区。每个考区设立考务办公室,负责该考区考试的各项工作。
审查办公室负责人由各考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商标工作的局长担任。第八条商标局制定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统一命题和试卷,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第九条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第十条每个考场考生不得超过30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3人。第十一条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由商标局统一阅卷和受理。考试成绩由考生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
考生如需查询成绩或其他信息,应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后15天内直接向商标局提出书面申请,商标局在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将查询结果通知考生。第十二条。通过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商标局或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并缴纳相关费用。第十三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无效,且五年内不得参加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资格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违反考场纪律的;
(四)有其他违法或违规行为的。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3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