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法律解析:下列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与名称、旗帜、会徽等相同或相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志相同或相似的,除非得到授权;与红十字和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产生误解;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为多类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文件可以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形式提交。
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第一次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就同一种商品以同一商标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依照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逾期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