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实质审查有哪些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商标的实质审查是商标局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是否可以根据申请日予以初步审定和公告进行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即所谓的“禁止性审查”),另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即所谓的“禁止性审查”,“禁止性审查”的过程实际上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 而“商标在先审查”的过程是对指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标的判断。 因为《商标法》的前述规定只是商标审查依据的原则性规定,在审查实践中仅靠这些原则性规定是无法进行实质审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称、标志、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仅指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第十二条。以立体标记申请商标注册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请求该驰名商标保护。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抄袭、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