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执行?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询问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者检查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国家指定的专项资金。但是,被申请人利用这些名义隐匿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如需继续冻结,应在银行、信用社等处办理冻结手续。在冻结期届满前。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冻。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将作为被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划入被申请人账户的执行措施。存款的转移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冻结直接转移。
2.扣留和提取被申请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但被执行人及其被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应当保留。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办理。”
在执行实践中,扣缴被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拘留和撤销是两个密切相关的强制措施。扣押是一种临时措施,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时扣留,留在原单位,不得使用或者转移,以督促其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提取收益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款项,应当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程序终结。
扩展数据
法院执行程序
1,应用
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执行人执行。
2.法院承兑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05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自行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被执行人收到执行申请或者执行移交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执行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