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商标撤销三年后还能继续使用的原因是什么?

针对商标注册后被恶意注册不得使用的情况,国家出台了《商标法》。《商标法》第49条规定:“因此,商标的实际使用对于商标权的稳定性非常重要。如果不使用,会造成资源浪费。可见,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是商标撤销的原因。此举意在清理闲置商标,督促商标注册人真正使用商标,让商标发挥识别作用。同时在法律上也表现为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不得撤销,所以商标有正当理由不得撤销。有哪些正当理由?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理由为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 (一)破产清算;(2)不可抗力;(三)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4)政府政策限制;你可能不懂这些专业术语,但下面高智典边肖将为你一一解释。第一种: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如果因破产清算导致商标不能正常使用,属于正当理由。第二种:不可抗力是一种免责条款,是指在取得商标权后,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洪水等。)商标所有人不能使用该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第三,其他不能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不能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情况很多。比如,众所周知,我国商标申请量连续15年领跑全球,到2016年底,有效商标注册量为1237。6万/件。这样一来,很多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不用了。因为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其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撤销,通过这个程序撤销商标的几率很大。如果在撤销期间,商标所有人将商标转让给他人,但转让成功后商标被撤销,此时,转让方便可以因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申请复审。第四:政府政策限制。政府政策限制的范围比较广,一般受政府政策影响。比如政府的征用,政策的改变,国家政权的交替,导致商标的非正常使用。以上四种情况,撤销三年不使用是正当理由,责任不会归于注册商标的人。最后,通过以上的解释,知高店边肖想告诉大家的是,只要你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那么你就必须在穷竭主义中争取自己的权益。此外,对于第四个不能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其他正当理由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有偿转让是常见的,受让人必须首先注意商标的权利稳定性,避免高价买到“瑕疵”商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