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的关于四川省灾后重建的相关政策有哪些?
一、财政政策(一)努力筹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省级和受灾市(州)、县(市、区)两级要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彩票公益金、预算外资金等财政资金(含捐赠资金),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与国家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安排用于灾后恢复重建。恢复重建期间,省级部门从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时,要重点安排受灾严重、财政困难的县(市、区)。(二)在过渡期内对重灾区给予财政援助。在三年恢复重建期间,对受灾严重、财政损失较大的本级市(州)、县(市、区),给予过渡性财政补助,支持灾区保障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三)协调预算内投资安排。整合省级部门基本建设投资,统筹调整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基本建设投资和结构,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启动应急项目,提前安排与灾区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四)整合现有省级贴息资金。整合省级现有贴息资金,对恢复重建重点领域和行业的企业(公司)贷款和企业(公司)债券给予贴息或部分贴息。(五)减免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2008年7月1日至2011日,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1.一次性免除执照费。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驾驶证、婚姻登记证、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土地登记证、老年人优待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卡)、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证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工商(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一次性免交工本费,房屋产权登记管理费和其他登记查询费也免交。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和恢复生产,对地震灾区新注册的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2减免部分重灾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汶川、北川、青川、绵竹、什邡、都江堰、平武、安县、江油、彭州、茂县、理县、黑水、松潘、小金、汉源、崇州、剑阁***18县(市)地震灾后需要重建的城市基础设施予以免征。其他受灾地区可根据灾情严重程度和当地实际情况,免收或减收上述费用或其他需要减收的费用,并报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3.免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免收收养登记费和集市管理费;运输帐篷、活动板房的车辆,以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的救灾物资车辆,凭乡级以上政府组织的临时转移安置和灾民集体返回的班车,免交通行费。环境检测费减半,免收重灾区营运旅游车客运附加费。二。税收政策(六)执行国家颁布的政策。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规定,经省级政府授权灾区县(市、区)政府批准,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三年内可减征50%至90%的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购买其他住房(安居房除外)的,契税减按80%征收。纳税人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天然气除外)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自2065438年5月+0日至2065438年4月30日免征资源税。(七)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中,招聘当地因灾失业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按实际从业人数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八)调整受灾严重县的营业税起征点。在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九)因灾损毁房屋的税收减免。经法定机构鉴定,因地震灾害损坏不适宜居住使用的房屋、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十)获准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因灾害不能按时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暂缓办理;应缴税款最多可延期3个月。在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不受滞纳金或罚款的限制。(十一)实施出口货物退(免)税应急管理。1.对震前已从事出口业务2年以上且3年内未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出口企业,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暂凭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应在2008年12前完成相关纸质单证。2.灾区出口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因受灾损毁、丢失无法补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根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3.灾区企业出口货物的单证及其他资料在地震灾害中损毁、丢失的,应将备案单证损毁、丢失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需补办备案单证。4.灾区出口企业代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和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延长至65438+2008年2月31。三。金融政策(十二)开通绿色信贷通道。制定信贷支持计划,在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信贷审查等方面优先支持灾区恢复重建,扩大二级(市、州)分行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信贷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十三)提高重灾区再贷款和再贴现限额。人行成都分行在重灾区新增部分再贷款额度,并授权相关市(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新增额度切块交县(市)管理。提高再贴现限额,在重灾区增设部分再贴现窗口,授权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再贴现。增加成都、绵阳、德阳、雅安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额度,支持重灾区城市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十四)创新信贷产品。根据不同受灾户,制定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安居工程、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等专项信贷产品,实行灵活的贷款方式。(十五)放宽机构准入条件。灵活调整灾区机构准入政策,在网络改扩建、搬迁、高管任职资格等方面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灾区设立分支机构。(十六)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整合产业、中小企业和旅游发展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为灾区中小企业和旅行社恢复重建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风险补贴。(十七)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成都、德阳、绵阳等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督促北川富民村镇银行股东增资,积极发展适合灾区特点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十八)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为灾区土地、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公开上市所涉及的环评、项目审批提供直通车服务,由终审机构直接受理。四。土地和资源政策(十九)确保土地的恢复和重建。纳入灾后恢复重建用地规划的城乡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时,由省根据各地实际先行安排。如果是易地重建,将按照相关规划对损毁的建设用地进行整理。(20)耕地占补平衡调整方法。纳入受灾县(市、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可继续使用原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无平衡指标的县(市)镇可凭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正式批复的审核意见或项目文件暂缓使用该批土地,三年内完成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新增耕地可用于核销损失。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纳入项目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二十一)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受灾县(市、区)重建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审批事项直接上报省政府。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和增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需经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国家预审委托本省审理的,由省级国土资源厅审理,并报国土资源部。符合单独选址控制性项目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将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二十二)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灾区农村居民原有宅基地已经灭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另选场地建设的,该宅基地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重新分配。确需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以通过调剂、调换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相对集中宅基地建设农民新村予以安置。(二十三)维护城镇居民权益。城镇居民原有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经法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使用,应当拆除的。拆迁改造前,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房管)部门应当实地完成对原居民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调查确认,并将记录存档备查。在灾后恢复重建、原地重建和土地调整、置换或者改变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二十四)调整受灾耕地复垦项目实施方式。省、市(州)、县(市)应当将受损耕地复垦纳入灾后重建复垦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复垦项目,并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损耕地的灾情进行评估,将受损耕地划分为轻损、重损、重损三类,鼓励农民自行组织复垦。验收后,根据受损程度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贴标准和支付办法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围垦项目资金情况制定。要加强受灾耕地复垦项目资金管理和审计监督,受损耕地评估分级和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在当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仍按四川省“金土地工程”管理办法执行。(二十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在地质灾害重灾区和易发区开展应急排查工作,重点复查震前已有的地质灾害,对新诱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详细排查,及时提出防灾避险措施;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监测预防体系,不断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对重灾区和易发区的各类移民安置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为恢复重建提供地质保障依据;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应急勘查、除险和综合防治,涉及地质灾害避迁和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根据国家安排的资金组织实施。(二十六)我省煤炭探矿权审批。即日起办理全省煤炭探矿权审批,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能源支持。五、产业扶持政策(二十七)恢复特色优势产业产能。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恢复重建农牧业、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钒钛钢铁、饮料食品、现代中药、航空航天、汽车制造、生物工程、环保建材、商贸物流、旅游等优势产业,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对特色优势企业给予技术创新和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二十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灾区产业恢复重建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新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减排,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关闭重要水源保护区污染严重的企业。(二十九)优化产业布局。支持受灾严重的县(市)恢复重建工业区,不适宜工业发展的灾区可建立“飞地工业”集中发展区。根据条件,经程序批准,可增设或扩建部分省级开发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向园区和集中开发区集聚,逐步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利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的产业集聚发展区。(30)改善产业发展环境。恢复重建期间,适当调整新增煤炭项目规模限制,开展直购电试点。不及物动词工商管理政策(31)放宽市场准入。支持营业执照因灾遗失或损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适当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认缴时限,扩大内资企业投资主体范围。简化港澳台投资者资格证书办理手续,外国投资者(地区)资格证书可在1年内多次使用。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变更登记。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可凭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和农村流动摊贩,免缴工商登记和与工商管理有关的费用。(三十二)实施商标战略。对于商标注册,灾区已申请但尚未发布初步公告的农产品(000061,股吧)商标和地理标志,以及涉及商标变更、续展、异议、争议等商标确权事项。,主动向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优先受理和加快审理的请求。认定一批灾区企业商标为四川省著名商标,对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发挥了显著作用。以灾区“百亿工程”企业为重点,积极向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和认定一批中国驰名商标。七。就业援助政策(33)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将地震灾区失去生产资料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救助范围,至少优先救助灾区零就业家庭1人。(三十四)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将在一定时期内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结合灾后恢复重建,继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三十五)鼓励使用灾区工人。优先安排灾区职工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组织企业招用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为灾区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灾区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等政策,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各地企业吸收灾区职工,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三十六)组织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就业目的地的灾区城乡劳动者进行免费定向培训和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岗位,免费提供职业技能鉴定。(三十七)支持灾区劳务派遣工作。对出国务工的灾区劳务人员进行免费定向、订单培训和派遣服务;对对外劳务企业给予补贴。(三十八)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原籍灾区就业。优先安排灾区毕业生参加高校毕业生中“三支一扶”计划、乡村教师特岗计划、军队录取士官等国家项目,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鼓励灾区毕业生就地或异地从事基层工作。八。社会保障政策(39)实施失业援助。受灾企业可在1至3年内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因灾停产停业,积极组织恢复生产经营的,给予职工培训补贴,对暂时失业的职工提前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促进就业的其他失业人员给予创业补贴。(四十)扩大养老保险支付范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条件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因灾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四十一)缓缴和取消社会保险费。因灾停产停业期间,单位和职工经批准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无滞纳金、无利息,参保人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因灾关闭的破产企业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按规定核销。(四十二)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策。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对无房、无生活来源、无生产条件的人员实行定期定量临时救助。继续实施“三孤”救助政策,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九。粮食政策(43)稳定灾区粮食市场。及时充实灾区省、市(地)、县(市、区)粮食储备,增加市场供应。对已安排出库的地方各级抗震救灾储备粮,新粮上市后要及时补充。做好市场应急调控预案,动用各级储备粮,确保当地粮食市场稳定。(四十四)支持灾区受损粮库修复重建。各地要用好中央和省级安排的粮库应急维修资金,抓紧修复受损粮库。灾区确需恢复重建的粮库,要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四十五)促进灾区种粮农民增收。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适当向灾区倾斜,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十、其他政策措施(四十六)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恢复重建。鼓励外国企业在灾区投资办厂,建设各种服务设施。参与灾区恢复重建的对口支援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四十七)下放项目审计权限。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简化审核程序,相关部门同步审核,下放审核权限。对国家未明确为省级审批的项目,一律下放到市(州)和试点县(市)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