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打破了商标领域非执行主体的困惑。

非执行主体虽然在形式上看似符合商标注册制度的规定,但在实质上显然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商标侵权案引发了人们对商标法非执行主体的思考。如何理解商标法理论中的非执行主体问题,澄清这一问题,并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规则,是维护市场经济健康环境、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现实需要。

所谓不实施者,是指申请人申请商标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实质性的生产经营,而是为了注册后的销售,或者是为了其他市场主体善意使用并大量投入,以取得商标使用权为条件获取高额回报。其基本操作流程为:一是搜索社会或市场上的流行语或热词,为多类商品或服务申请商标;其次,倒卖注册申请或注册商标;再次,如果暂时没有合适的对象,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如果有人用,会根据情况放水养鱼。条件成熟时会以商标侵权诉讼相威胁,获取超额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主体还会在小范围内从事某种业务,以避免在以后的诉讼中被认定为非执行主体。从法律角度看,合理使用商标注册规则无可厚非,但如果放任抢注、讹诈等手段获取暴利,必然背离商标立法保护的初衷。

众所周知,商标法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通过建立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一一对应关系,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消费者混淆,保护消费者利益;二是依法杜绝造假者,确保市场主体的优质产品或服务只到达消费者手中,从而保护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和实质性投资。在这里,商标法统一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和投资。不难发现,作为合格商标主体的关键条件在于两点:善意,即不以滥用权利为目的;诚信管理和大量投资。这也是商标保护的根本价值。

遗憾的是,良好的立法意图未必总能带来理想的结果。虽然我国《商标法》为避免非实施者扰乱商标领域的正常经营秩序,在商标注册、无效和撤销程序中对非实施者建立了相关规范,但效果并不乐观。从我国商标注册的实践来看,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在50%左右,但注册商标的闲置率却高达75%,严重背离了商标保护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初衷,成为全世界的一件怪事。虽然这其中涉及的原因很多,但不执行人滥用权利导致法律难以保护善意人的诚信经营和实质性投资,无疑是重要的一环。事实上,由于非执行主体对申请的产品或服务缺乏实质性的投入,市场很难将其商标与商品或服务建立对应关系,更无法实现商标法避免消费者混淆的基本目的。因此,非强制执行主体虽然形式上看似符合商标注册制度的规定,但实质上显然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本意,更有损于社会公众利益和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大局。

可喜的是,为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防止注册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机会主义,司法机关在商标侵权诉讼实践中逐步规范了对不实施者的司法处置,而在?微信商标申请异议?星光大道商标侵权?在许多知名案例中,都确立了一系列裁判理念和具体规则。比如,以商标在先申请人是否有实际损失为主要标准,确定实际使用人的商标侵权法律责任;如果注册人或受让人只是将注册商标作为主张权利的工具而没有实际意图的,可以不予赔偿;对于《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其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可以不予支持。此外,还要综合考虑标识实际使用人的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商标在先申请人的保护范围。总之,商标权最终来源于商标持有人的使用,商标保护的范围应与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成正比。如果商标注册人并未将其注册商标实际投入使用,其商标缺乏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那么司法机关在考虑商品或者其他商标的近似性时,应当严格把握。这些裁判规则的确立,是司法人员准确理解法治思维精神实质的结果,从纸面上的法律到行动中的法律,对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权利的合理使用,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