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假冒伪劣产品
1.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假冒伪劣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许可标志;(二)伪造或者使用虚假产地的;(三)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次充好;(6)失效或变质;(七)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8)中所示指标与实际情况不符;(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销售的。2.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改正的,认定为经销假冒伪劣商品:(1)没有相关单位允许的检验证明或者销售证明的;(2)未用中文标明国内产品的名称、生产者、原产地(未标明重要工业品的地址);(3)限量使用且未标明有效期的;(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五)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按照有关规定用中文标明,但未标明的;(六)无中文说明的高档耐用消费品;(7)一次性商品(包括残次品和次品);(8)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即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一次性使用商品”字样,但未标明相关标志和说明。因此,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不是任何法律制度的简单适用。即使是假冒伪劣产品也不构成犯罪。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说,这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和厂家也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我们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不仅可以要求商家退款,还可以要求商家赔偿。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