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自考

动词 (verb的缩写)案例分析(1,16,9,***25)

案例1: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合同,从A向B销售100桶盐蘑菇,分两批交货,总价65438+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 F热那亚。合同规定索赔期为货到后一周。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定金6.5438亿美元。卖家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如果卖方不交货,他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批货50桶,卖方按期发货。然而,货物一周后到达香港,买方收到了卖方发来的提货清洁提单。买方自己检验后,发现50桶中有5桶短重80公斤(每桶应为50公斤)。

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过详细的开箱检验,发现每一桶蘑菇都因盐度不足而腐烂变质,买方出具了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如果双方未能申请仲裁,买方要求卖方:

1,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损失1000美元;

2.赔偿第一批货物延迟到港罚款500美元;

3.如果第二批货物被退回,将赔偿买方2000美元的利润损失,同时双倍返还该批货物的定金20000美元。

问:这个案子怎么处理?

案例2:中国银行决定为中国的一个大型中外合资项目提供巨额商业贷款。签订协议前,银行工作人员咨询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按时还款。作为律师,你怎么回答?

动词 (verb的缩写)案例分析(第一个子问题16,第二个子问题9,***25)

案例1:

关键点:

1.如果卖方按时装运了第一批货物并取得了清洁提单,则应初步判定卖方已履行了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自行检验货物,而不是委托独立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主张及货物数量短缺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4分)

2.卖方按时装运了货物,货物延迟到达香港的原因不是卖方的。根据CIF条件,货物的风险在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卖方,其主张因货物延迟到港而被罚款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4分)

3.第二批货物已经失去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卖方要求退货、解除这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4分)

4.买方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约定只有在卖方不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才可以这样做,意思是卖方不交付货物,而不是他不交付货物。(4分)

案例二:

关键点:

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3分)

2.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真实,其贷款项目已获得合法批准和授权。(2分)

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定抵押和其他担保权益,并应确保贷款人在清偿时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2分)

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的救济措施。(2分)

动词 (verb的缩写)案例分析(1,10,15,***25)

案例1: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合资生产医疗器械,韩国X公司任董事长。中方出资土地厂房和原始设备,韩方出资5万美元。* * *合资经营5年后,因经济效益不佳,韩方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将企业承包给一名韩国人,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的承包费。在接下来的三年里,没有向中国分配利润。中方以未兑现承包费为由提起诉讼。

问:这个案子怎么处理?

案例2: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已装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而无法到达目的港。当卖方凭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无法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接受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并支付货款。问: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吗?(15分)

动词 (verb的缩写)案例分析(每个小项25分)

案例1:

关键点:

1.中外合资企业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的合同是违法的,应该是无效的。应该终止合同,恢复联合经营。(5分)

2.中外合资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长期不盈利,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查清企业最终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资企业的损失。(5分)

案例二:

答案要点:

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卖方的主张是合理的。(5分)

根据Inconterms2000,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卖方没有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装运单据,买方应向卖方付款。(5分)

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运货物的保险。因此,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5分)

七。个案分析

1.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公司与德国贝弗里奇有限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贝弗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将于2006年6月底交货。付款将通过信用证进行。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公司按期开出了信用证。但截至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公司未收到贝弗里奇有限公司关于货物已装船或延迟装船的任何通知。7月3日,田有限公司,贝弗里奇有限公司发来传真,称预定货船因故不能在7月15开船,无法保证及时交货。要求鼎天有限公司将信用证装运期延长至7月15日,有效期延长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公司于7月4日传真回复。鼎天有限公司如期回复,通知贝弗利有限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降价10%,否则取消合同。但贝弗利有限公司不同意,仍要求鼎天有限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卖给别人。鼎天有限公司于7月5日正式通知贝弗利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鼎天股份最终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1。鼎天有限公司最终的处理方式是合理的。贝弗里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货已构成违约,后双方未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鼎天有限公司同意延期交货,但价格要求下调65,438+00%)。在原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贝弗里奇公司声明不再履行交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因此鼎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此外,鼎天有限公司因行使解除合同等救济措施,并未丧失索赔权。2.其应赔偿鼎天有限公司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各种损失,但该等赔偿不得超过对方在签订合同时预期或合理预期的可能损失。

2.印度优素福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拉伦有限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Yusuf有限公司在装运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表明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Yusuf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McClellan有限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因被雨水浸泡而质量下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公司要求优素福有限公司赔偿差价。

问:1。优素福股份公司是否应对上述损失负责?2.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和损失分别由谁来承担?

答:1。优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上述损失负责。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在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应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未能满足合同要求。优素福公司已经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和费用由德国公司承担,故优素福公司对上述损失不应承担责任。2.如上所述,风险应由麦克莱伦有限公司承担..如果Yusuf有限公司已经为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或一切险,McClellan有限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向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3.东仪有限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报价“500公吨橡胶,每吨545美元CFR中国港,8月份装船,即期信用证支付,20天内有效。”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随即回电“降价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东易股份没有回复。

问:合同成立吗?为什么?

答:合同不成立。

1.东易股份的报价是实盘,即有效报价。2.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的答复要求“降价10%”,是对东易有限公司要约的实质性变更,不构成承诺,应视为还价。

4.阮氏兄弟出售65,438+0,200吨一级大米,按离岸价成交。货物在装运时由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送装船通知。然而,由于运输过程中波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其质量受到影响。货物到了目的港只能以三等米的价格出售,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

问:卖家是否应该对损失负责,为什么?

a:卖方阮氏兄弟不应对这一损失负责。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在FOB条款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除非卖方在交货时未能满足合同要求。本案中,卖方提交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及时签发了装船通知,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风险已转移给买方,故卖方不承担损失责任。

5.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航运公司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航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规定了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然而,船开航前柴油机爆炸,导致船不能按时开航,货物受损。经调查发现,原因是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测试柴油机时的疏忽。

问: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公司能否向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索赔未交货造成的损失?

答: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运输公司,应该对损害负责。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尽义务使船舶适航。在这种情况下,事故发生在航行之前;2.承运人因其雇员的疏忽而未能履行其职责;3.由于上述原因,该船不适航,延误了船期,造成货物损坏。因此,本案属于承运人在开航前未尽到使船舶适航的义务的情形,不能以免责事项中管理船舶的过错为由免除其责任。

6.发货人bridges Grain Company出口了一批棉花,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航运公司运输。棉花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载明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然而,在船开航前,油管泄漏,导致棉花受损。经调查,油管泄漏的原因是由于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修理排水管道时的疏忽。托运人要求承运人赔偿因未交付货物而造成的损失。

问:承运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为什么?

答:承运人,即墨西哥政府商业运输公司,应该对损失负责。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尽义务使船舶适航。在这种情况下,事故发生在航行之前;2.承运人因其雇员的疏忽而未能履行其职责;3.由于上述原因,该船不适航,延误了船期,造成货物损坏。因此,本案属于承运人在开航前未尽到使船舶适航的义务的情形,不能以免责事项中管理船舶的过错为由免除其责任。

A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B公司是一家位于上海的中外合资企业。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以信用证方式付款。B公司付款后,提单没有提到货物。经查,在甲方提交给银行的提单中,收货人一栏填写了不符合提单填写要求的问题。

问:请您判断以下哪种情况可能是收货人一栏填错了?是A公司的名字吗?是B公司的名字吗?还是受某个公司的指示?还是在B公司的指示下?

答:可以填写A公司的名称。因为这是记名提单,又称不可转让提单,即表明特定的人收到货物,是不可转让的。因此,如果A公司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提货,买方B公司不能提货。至于其他情况,买方B公司可以提货,直接填写B公司是收货人或者按照B公司的指示,无疑,在填写A公司的指示时,甲方只需要背书转让给B公司,乙方就可以提货,因为这是指示提单,可以背书转让。

八。王子号于3月1990在汉堡港交付给租船人,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交还给船东。租赁时间超过租船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10个月。由于市场租金上涨,船东要求承租人在延长的租期内按照市场租金支付租金,而此时船舶本应被归还。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逾期船舶返还租金应如何计算?是按照1991 1租期届满时的市场租价计算的吗?是按照1990 15 2月本轮最后一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价计算的吗?还是按照合同规定的租价?还是按照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价计算1991?

a:这是一个定期租船合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43条规定,“经过合理计算,完成最后一航次的日期大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以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承租人有权使用超过期限的船舶完成该航次。逾期期间,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市场租金高于合同约定租金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支付租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应当赔偿船舶所有人因船舶逾期使用造成的损失,逾期返还期间的租金费率应当按照租赁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费率1991+0+1计算。

9.中国万利佳企业有限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船上油管破裂,一些燃料泄漏出来,污染了新闻纸。2004年7月8日18在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箱。这批货物于2006年9月25日投保了水渍险,他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合理吗?为什么?

回答: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1)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二)因车辆滞留、沉没、碰撞、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者部分损失;(3)上述事故发生前后,海上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四)在装卸过程中,一件或者多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抢救货物的合理费用等。水渍险承保平安险的全部责任,还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一些损失。这项损失不在保险范围内。2.超过索赔期限。索赔期从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货地点从运输工具上完全卸下时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10.这艘货船从天津驶往马来西亚。途中货舱起火,由于火势太猛,火势逐渐蔓延至机舱。船长发现一般的消防设备不再有效,决定用海水灌满水箱。火最终被扑灭,但机舱受损,无法继续航行。所以我停靠修理它。事后查明损失如下:2000箱货物被完全烧毁,800箱货物因灌溉和灭火受损,前甲板和主机被烧坏,导致拖船费用增加,燃料费用增加,相关人员工资增加。

问:1。什么是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2.在这种情况下,哪些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答案:1。* *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当船舶和货物发生危险时,船长为了* * *共同安全,故意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单独海损是指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被保险风险所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2.2000箱货物完全烧毁,烧毁的前甲板和主机属于共同海损。其余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11.中国嘉利通有限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500吨棉花的GFR合同。嘉利通有限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由于赫尔利有限公司包租的“白马王子”号在驶往外国港口途中遭遇飓风,直到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装货。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按照信用证条款签发提单,“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货港。嘉利通有限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在通过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导致部分棉花燃烧。队长在下令灭火的过程中,导致部分棉花被打湿。由于船舶在装货港延误,船舶到达目的地时棉花价格下跌,嘉利通公司在出售剩余棉花时不得不大幅降价,给嘉利通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问:1。途中烧棉的损失是多少,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2.嘉利通公司能否向承运方追回棉价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1。烧毁的棉花属于一种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因为买方已将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湿损部分属于共同海损。2.你可以从承运人那里追回棉价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已经会签了提单。卖方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或之前完成装运,承运人也未能如实注明。(关于保函,《海牙规则》不承认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保函,但《汉堡规则》将其合法化,规定托运人为了取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包括提单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无效。在欺诈的情况下,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不能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根据汉堡规则,保函是基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双方都有效,承运人在赔偿买方损失后,可以向托运人即卖方追偿。但我国《海商法》并未明确承认保函。)

12.甲国通知乙国禁止从乙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激素含量超标,影响人民健康。B国调查后发现,A国销售的羊肉激素含量与B国相同..还发现A国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B国认为A国违反了GATT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犯。A国反驳说,他们采取的措施没有违反GATT原则,是一般例外所允许的。

问:1国家的做法。违反关贸总协定的原则?违反了哪条原则?为什么?2.A国反驳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A国以国民健康为由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却从c国进口同等质量的羊肉,这种做法是对不同成员国相同或相似产品的歧视。与此同时,同样的羊肉正在A国销售,A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这也是保护本国产品,歧视外国产品,未能实行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的平等待遇。2.A国反驳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A国虽然援引GATT20一般例外条款,以保护国民健康为由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但却允许在国内销售相同产品,从C国进口相同质量的产品,属于滥用GATT20一般例外条款。这些措施构成任意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变相限制国际贸易。

十三。2006年3月12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在b国申请注册“HWH”商标,2006年4月3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在C国申请注册“HWH”商标,请史密斯律师代理相关事宜。C国商标管理局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已经有人于2006年4月1日提出了同样的申请。2006年6月7日,A国雅博有限公司在D国申请注册“HWH”商标。D国商标局驳回申请,理由是A国雅博有限公司未在本国申请该权利。2006年7月2日,A国雅博有限公司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该商标已在A国取得合法权利。D国商标局驳回申请,理由是不符合D国商标法注:上述国家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问:1。什么是优先级?申请优先权需要提交哪些文件?2.如果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关能否驳回申请,为什么?

答案:1。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优先权期间对他人的同一申请不能授予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授予优先权人。应提交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和以前申请的副本。2.D国不能拒绝申请。因为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其他成员国也应该接受注册申请,保护本国注册的所有商标。

14.a雅的公司从B国亚马逊有限公司引进了一条自动化生产线,其中涉及一项专利技术。Dayard公司董事会要求公司法律顾问Mary Rand解释此事,并讨论了专利的使用问题。该公司的法律顾问玛丽·德兰(Mary Delan)介绍,许可协议的种类根据标的的不同,根据许可协议使用范围的不同,其使用权限也有所不同。最后,提出了许可协议的主要条款。B国亚马逊有限公司提出必须在许可协议中写明:1。进口商无法对该技术进行进一步研究;2.进口商必须雇佣B国亚马逊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3.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保护技术的完整性,我们不能对现有技术做任何改动,哪怕是不适合当地条件的;4.在生产过程中,原材料应该从B国的TWT公司购买..a国雅迪公司的技术人员认为,没有必要向B国TWT公司购买原材料。

问:1。如果你是公司的法律顾问玛丽·兰德,你如何根据不同的对象介绍许可协议的类型?2.如果你是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如何介绍许可协议的使用范围?

答:根据许可协议适用的地域范围和使用权范围,许可协议的类型有:独占许可协议,即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转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单独将技术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转让的技术。独占许可协议:指受让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有权使用技术,许可方不能单独将技术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技术的权利。通用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仅受让方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而且许可方也可以将某项技术使用或许可给第三方。交叉许可协议:是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将各自的技术使用权交换给对方使用的协议。该许可可以是独占性的、排他性的、有偿的或无偿的。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人可以将其已转让的技术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

15.以赛亚有限公司是跨国公司西比尔有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子公司,专门从事食品加工和出口。以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的财务危机被宣告破产,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母公司西比尔有限公司对以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证明:一、锡比亚有限公司的债权达到以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负债的45%;第二,以赛亚有限公司出口的产品85%卖给锡伯有限公司,价格比其他买家优惠;第三,Isiah有限责任公司向西比尔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了一系列预付款,同时允许作为债务人的母集团延迟支付其他债务。

问:Sybil有限公司是否对埃塞俄比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负有责任?为什么?

答:目前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责任问题有三种观点和做法:1。有限责任原则;2.全面负责的原则;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本案中,上述证据如经查证属实,表明母公司西比尔有限公司以其子公司以赛亚有限公司的形式实施了欺诈行为,即骗取以赛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西比尔有限公司对以赛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Sibir有限公司对Ethia有限公司1的债务承担责任。需要明确的是,Isiah股份有限公司作为Sibir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国法人,即Sibir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Ethia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Isiah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Isiah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Ethia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Isiah有限责任公司只在自己的资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债务。2.但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利益;独立管理,不受干涉;破产清算期间,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首先,Isiah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其次,西伯利亚跨国公司是埃塞俄比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对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利用跨国公司的内部关联性,对埃塞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控制和不当干预,使其从事大量非正常的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和资产,拖延行使到期债权,逃避债务,最终因金融危机而破产,影响埃塞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实现债权。因此,债权人除依法向清算组织登记债权外,有权要求西比尔有限公司承担债务,西比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